對於用人單位來說,繳納公積金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是,如果出現公司與員工商定自願放棄公積金並給予補償的,員工能向用人單位追討公積金嗎?對此,武漢著名勞動糾紛律師給出了解答並講了一個案例。
宋某以公司不為其繳住房公積金為由向當地市公積金中心提起投訴,要求公司為其補繳住房公積金。公積金中心受理後,通知公司就住房公積金一事進行核查。公司向市公積金中心作出書面說明,主張員工已自願放棄公積金並領取了公司對於放棄公積金導致的補償,認為若宋某要求公司補繳,則應退還公司已支付的補償費用。公積金中心認為公司異議不成立,遂責令公司在一定期限內繳存公積金。公司不服,將公積金中心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公積金中心的決定無效。
本案中,公司主張宋某與公司簽訂了協議書中約定員工自願放棄公積金並領取一定補償費用。本院認為,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了宋某放棄公司繳存公積金,但該約定違反了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因此協議書無效。公司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義務不因職工離職而消滅,也不會由於雙方協商而免除。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武漢著名勞動糾紛律師表示,對用人單位而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具有強制性和義務性。即使公司向宋某支付了住房公積金補償費用,也不能免除其為宋某繳存公積金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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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放棄公積金能否告公司補繳[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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