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明星、網紅帶貨實現流量變現,是不少商家的生財策略,但未經明星、網紅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姓名蹭熱度,則觸犯了法律紅線。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對知名美妝博主李佳琦訴佳琦影視文化發展(杭州)有限公司、美腕(杭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人格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兩被告被判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16萬元。
李佳琦是一位知名美妝博主,為美腕(上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簽約達人,在抖音、微博、淘寶和小紅書等平台擁有高曝光率和數千萬粉絲,被稱為「口紅一哥」。公眾所熟知的「佳琦全球嚴選」淘寶店鋪由李佳琦和其簽約公司共同運營。
超強的帶貨能力和較高社會知名度,使得李佳琦具備高商業價值,也引來一些不良商家的覬覦。
2019年9月,畢某、盧某在杭州註冊成立了美腕(杭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佳琦影視文化發展(杭州)有限公司,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冒用李佳琦的名義,生產、宣傳、銷售「李佳琦嚴選」自熱速食、方便速食以及休閒食品系列產品,並將李佳琦的肖像和姓名印製在產品的外包裝上。不少消費者被誤導,繼而購買。
商品在市面流通後不久,李佳琦的一些忠實粉絲髮現該系列零食並非李佳琦出品,而是被商家擅用了肖像、姓名等信息。為幫助自己的偶像維護權益,粉絲們陸續購買了一些侵權產品郵寄給李佳琦。
事實上,李佳琦從未與佳琦影視文化發展(杭州)有限公司、美腕(杭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有過合作。
今年3月,李佳琦將上述兩家公司訴至蕭山區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維權費用共計106萬元。
8月26日,蕭山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人格權糾紛案,兩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法庭依法缺席審理了該案。
近日,蕭山區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佳琦影視文化發展(杭州)有限公司、美腕(杭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所有侵犯李佳琦肖像權、姓名權的行為,召回、撤換使用了原告肖像、姓名的產品、宣傳資料等;向李佳琦進行書面澄清及致歉;佳琦影視文化發展(杭州)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佳琦」字樣;賠償經濟損失16萬元。
■法官說法■。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肖像權等權利。
侵犯姓名權的行為方式主要表現為: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假冒他人姓名,例如假冒他人姓名盜取上學機會;採用違法方式或違背公序良俗的方式使用他人的姓名,如對他人的姓名故意做不當發音。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方式主要表現為: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予以使用,如製作廣告等。
該案中,李佳琦作為擁有一定知名度的美妝博主,其姓名及肖像具有商業價值。美腕(杭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佳琦影視文化發展(杭州)有限公司明知李佳琦姓名、肖像具有商業價值,未經其同意,擅自在宣傳資料、產品名稱、產品包裝、商用名片上使用其姓名和肖像,並用於商業經營,該行為侵犯了李佳琦的姓名權和肖像權,應承擔民事責任。
對於李佳琦要求兩被告賠償的經濟損失、維權費用106萬元,法院認為,因李佳琦未舉證證明其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也未舉證證明兩被告因此所獲得的利益,故根據李佳琦的知名度、兩被告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情節、持續時間、損害後果,以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認定其經濟損失為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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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二公司侵犯某網紅肖像權、姓名權被判賠償16萬元[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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