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權問題。
在企業併購中,物權問題是必須首先應當解決的問題。
1、我國企業從所有制形式來劃分,有國有、集體所有、混合所有、個人所有等多種形式。無論在相同的所有制形式企業之間進行併購,還是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之間併購,都必須加以解決。由於歷史的原因,有不少企業的財產所有權並不明確,或者說存在爭議。尤其是六十年代、七十年代組建的集體企業,九十年代以個人投資但掛靠國有單位或以集體企業名義註冊的不少。這些企業在不涉及產權變動的問題時,會風平浪靜,而一旦產權面臨變動時,則會掀起巨大波瀾。要明確產權,必須依據法律,查找歷史資料,找准企業創辦、演變的來龍去脈。這是一項十分複雜而艱巨的工作。特別是在工商檔案不健全的地方,尤為困難。但如不解決,則企業併購將無從下手。完成這一任務,律師可以同政府主管部門、企業進行接觸,以法律顧問或專項問題調研者的身份介入,通過深入細緻的調查,為企業併購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第一手資料。
2、要對物權上的抵押權、經營管理權、使用權情況搞清楚。
物權在《民法通則》的規定中,除了所有權之外,還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規定。這些規定在處理企業併購中的有關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處理好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及其相互關係,是企業併購能夠有序進行的重要前提。在我國國有企業的運營實踐中,所有權與經營權是分離的。國有企業的經營者或者受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委託對國有企業進行經營管理,或者以定額或按比例上繳利潤的方式進行承包經營,在這種情況下,經營者擁有相當大的自主權,如可以將所管理的企業資產進行抵押或租賃,而抵押或租賃後出現了何種風險,以什麼手段和措施防範風險等等問題,都需要在企業併購時了解清楚,否則將會在企業併購完成後暴露出一大堆歷史遺留問題,將嚴重影響併購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這就與改革的目的相悖。要解決好這一問題,同樣可以讓律師提前介入,讓他們接受政府主管部門或企業的委託,對併購和被併購企業雙方的上述物權狀況進行全面深入調查,寫出負責的情況報告,並提出併購活動的有關法律建議,以確保企業併購真正成為實現現代企業制度建立和完善的手段?
二、債的問題。
在企業的併購中,除了涉及物權問題外,還必然會涉及到債的問題。任何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都同時是既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只不過需要弄清楚債權債務的具體情況。
1、必須弄清楚的是,將被併購的企業有多少到期債務而不能履行,有多少債權尚未實現,其原因是什麼?還有多少債務將被免除,有多少債權將無法實現。弄清這些情況後,即可決定對將被併購的企業是否申請破產?如符合破產條件,即可進入破產程序,只有在確認符合併購條件時,才能進入併購過程。在我國現階段,不少企業之所以走向破產的邊緣,除了產品與市場脫節之外,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管理混亂,尤其表現在財務管理上,有的簡直就是一本糊塗帳,有多少總資產、凈資產、原值多少、重值多少,都無從說清。因此,遇到併購這樣企業的情況,不下一番工夫,是不可能將企業的真實情況摸透的。為此,要組成由政府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專業人員和律師參加的專門工作班子,進行全面的清理,按照《公司法》和《會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作出反映企業真實面貌的報告,然後才能進入併購的具體程序?
2、對併購企業的債權債務同樣必須全面摸清情況。企業併購,從實質上說,是對兩個企業的資產進行重組,構成一個新的經濟實體。這如同對兩個不同個體的器官進行移植一樣,必須對兩個不同個體的各種指標進行比對,合者方能移植,否則將不能移植。對企業併購者和被併購者雙方而言,也應當進行比對。只不過在併購過程中,併購企業居於主體地位,被併購者處於被動地位。但對於企業的財產而言,它涉及的不僅僅是兩個企業本身的利益,還涉及到他方的利益,如債權人利益、投資者的利益,國家的利益(如稅收)。因此,除了對被併購企業的資產狀況摸清外,對併購企業的自身的資產狀況同樣必須搞清楚。
三、資產評估問題。
在弄清楚企業的物權、債權問題外,還必須對企業的資產價值進行評估。
1、要選擇具有評估資質的機構。資產評估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程序性要求極嚴格的智力活動。要求從業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知識和技能。然而,在現實中,由於對資產評估機構的設置把關不嚴,對從業人員缺乏嚴格的培訓與考核,加之社會對評估工作的認識不到位,常常出現評估結果與實際狀況差距極大的問題。為了使企業併購合法有序的進行,防止出現各種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必須選擇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
2、選擇評估機構也要講究秩序。不能由併購企業或被併購企業自己委託資產評估機構,而應由政府主管部門、律師參與,按隨機抽取的方式從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中選用。只有這樣,才能防止人情評估等影響評估真實可靠性問題的出現。
3、評估必須按程序辦。評估是一項嚴肅的法律行為。既是法律行為,就應當強調程序。凡受委託的資產評估機構,必須制定嚴格的評估程序,並在政府主管部門、律師的監督下進行評估。同時,資產評估機構必須對自己的評估結果負責。如有違法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4、資產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果,還應當由原資產所有人和債權、債務人共同確認。任一方如有異議,均可另行委託其它評估機構重新作出評估。如由於評估機構故意或過失作出與資產實際價值嚴重不符的結果而拒不改正的,利害關係人有權依法尋求救濟。
四、職工權益問題。
企業併購必然涉及到企業職工的權益問題,如工資、保險、失業、住房等與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問題,如不能合理地給以解決,不但不能保證併購活動的順利進行,而且還會對社會造成極大壓力、影響社會穩定。在一些地區進行企業併購時,常常見物不見人。在制定併購方案和計劃時,忽視對企業職工權益問題的解決,以致在實施併購方案時阻力重重,最後不但導致一方或雙方違約,而且還帶出許多其他問題。這方面的教訓我們應當認真吸取。因此,在企業併購中,必須全面考慮,制定方案時,要有專門班子,分工負責,同時要彼此協調,使方案全面而無遺漏,要切合實際、便於操作、能夠落實,切忌表面文章。做方案時要注意反覆論證,聽取各方面意見,尤其要聽取企業職工的意見,要把方案制定的依據、程序、可行性以及可能遇到的問題如實交給企業職工,徵求他們的意見。需要經過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的方案,要按程序報批。一定要杜絕在方案不成熟時強行付諸實施。要把企業併購與「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貫徹落實和維護社會的穩定結合起來。企業經營者必須明確,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社會主義國家,工人、農民同知識分子一道組成了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基礎。在企業,職工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有發表意見、建議、提出批評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剝奪,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必須依法得到保障。尤其在企業併購這樣大的行動中容易忽視職工權益的時候不能置職工利益於不顧。有關部門在審查併購方案時,必須把職工權益的保護是否到位作為衡量方案能否通過的重要標準。否則,將不予通過。
五、企業領導人的責任問題。
在企業併購中,往往因審計而發現某些問題,特別是企業法定代表人在任職期間的問題。主要是財務方面的問題,稅收方面的問題,採購銷售活動中的諸如回扣、賄賂問題、侵犯商業秘密問題、侵犯智慧財產權問題、非法經營問題及其走私販私問題等。以上這些問題,在企業歸屬不發生變動的穩定狀下,一般不易暴露,即使偶有反映,有關部門不立案調查也往往是無聲無息地過去。曾有一個企業領導人在調動時,人事部門提出離任審計,這個領導人幾天坐臥不安,不過,因有更高級別的領導出面干預,才沒有進行審計。但是,象企業併購這樣涉及國家、企業、職工多方利益的重要事件,應當依法對企業管理人,特別是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職務過程中所實施的職務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全面審查。在財務方面,應由政府審計部門負責審計;在稅收方面,應由稅務機關負責審查;在個人廉潔方面,應由監察部門負責審查。
對在審計和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要求其作出負責的說明,凡不能說明的問題,應當按照問題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分別交有關機關繼續審查,直至使問題徹底查清。
在過去的實踐中,有關部門往往忽視了對效益差的企業的領導人的審查。有的企業之所以從興旺走向衰敗,其主要原因是企業的領導人中公飽私囊,所謂「富了和尚窮了廟」就是這些企業和企業領導人的寫照。在今後的企業併購中,特別要注意對被併購企業的領導人進行審查。許多問題,只要深入企業職工,取得他們的信任,是不難發現的。當然,對企業領導人的審計或審查,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按照法定程序,由法定機關進行。同時,在審計或審查中,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不能先入為主,不能帶著框框去找問題,而是依照審計的程序和方法進行。有問題就作為問題來查,沒有問題就作為程序來辦,是什麼問題就以什麼問題對待,既不能無中生有,也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在審計或審查中,如果發現企業的破產倒閉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承擔責任的應當按照程序由有關機關實施懲戒或處罰。任何人都不得未經法定程序而給予企業法定代表人以任何形式的處罰。同時,任何人也不得讓應當受到處罰的人逍遙法外,真正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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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中注意的法律問題有哪些[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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