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家住漵浦縣某鎮某街某組居民舒某甲與舒某乙系同胞兄妹,其母鄭某某去世後在某縣某鎮遺留有一棟300餘平方米的木房。該房屋在進行社會主義改造時被政府改造。後通過舒某乙丈夫向某某的努力,經多次申訴,政府退還50平方米的宅基地。舒某甲與舒某乙、向某某就這50平方米宅基地於2006年11月30日達成過協議,由舒某乙、向某某支付舒某甲人民幣19940元後,上述房屋宅基地由舒某乙、向某某繼承。雙方就此協議到漵浦縣公證處進行了公證。後來舒某乙、向某某將此宅基地連同在附近購買的三處宅基地進行了翻修和建設。之後舒某甲對其母親遺留房屋宅基地的面積和市值提出異議,並多次到舒某乙、向某某家吵鬧,阻止其門面的出租和經營。向某某為此報警30餘次,派出所出警30餘次,雙方始終爭執不下,於2017年10月28日向漵浦縣某鎮調委會申請調解。
【調解過程】。
收到調解申請後,漵浦縣某鎮調委會立即選派了優秀調解員韓某主持調解。調解員認真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實地查看了房屋現場及雙方提供的文字依據,圍繞雙方爭議焦點制定了調解方案,通過反覆溝通明確了以下問題:
(一)本案是由繼承引起的家庭糾紛,繼承標的如何確定?公證的效力如何認定。
當事人舒某甲堅持認為其母親老木房子有368平方米,且有房產證。房產證被向某某搶走了。向某某則堅持其岳母的老木房子被改造後,是通過自己的努力申訴,政府才退還了50平方米。但該50平方米宅基地於2006年11月30日已通過協議,舒某甲已經進行了處分,且經過了公證,是不能撤銷的。調解員針對雙方爭議的焦點進行了分析討論,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政府退還的50平方米房屋宅基地屬於雙方的繼承範圍。而2006年雙方簽訂的協議沒有撤銷的證據和理由,公證書的效力應當予以認可。
(二)繼承房屋的面積和市值如何?舒某英、向某某是否應當給舒某甲一方以適當補償。
舒某甲堅持認為母親老木房子有368平方米,2006年的協議只對其中的50平方米進行了處理,而且舒某乙、向某某夫妻曾答應他等房子翻修建好後給他一套住房的。現房子修好了他沒份。因是黃金地段,這房子每年光租金就有30多萬。故要求補償60萬。向某某則認為岳母的老房子根本沒有這麼多面積,房產證也不存在。社會主義改造後通過自己申訴也只退還50平方米。現有房產是自己購買附近三處宅基地,加上岳母50平方米宅基地後進行翻修重建的。舒某甲條件差點,但他們也幫了不少。
由於本案涉及爭議金額較大,調解員採取漸進調解的方式,逐步疏導調整雙方當事人的心理預期,同時通過組織雙方當事人信任的其他親人進行耐心勸解,經過多方一致努力做工作。考慮到雙方系親人,舒某乙、向某某一方條件優越,他們也願意幫助其兄長,只是糾紛應當有一個合理了結,了結方式也應當有所約束和保障。至此了結糾紛的時機已經成熟。
【調解結果】。
2018年3月11日,經過認真籌備和最後一次做工作,在調委會的主持下,當事人雙方終於達成以下調解協議:
1、對鄭某某遺留的屋宅基地遺產,向某某、舒某乙最終補償舒某甲人民幣119940元(2006年11月30日已支付19940元,協議簽訂日再支付100000元)。
2、今後舒某甲及家庭成員不能對向某某、舒某乙及家人以及房屋和門面承租戶(包括向某某、舒某乙及其子孫後代今後翻建、徵收、轉讓其房屋宅基地等行為)進行干擾和提出其他任何要求。
3、如舒某甲及家庭成員再來干擾向某某、舒某乙及家庭成員的生活,或對上述房屋宅基地再主張任何權益,或干擾其門面租賃和經營的(以公安機關處警記錄或證明為準),舒某甲則必須全額返還上述人民幣壹拾萬元(100000元),還需承擔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的利息。
4、向某某、舒某乙一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舒某甲一方的工作生活(以公安機關處警記錄或證明為準)。
5、簽訂本協議時,款項當面一次性付清。本協議書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違約將向對方承擔貳萬元違約金,並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和法律責任。
【案例點評】。
本案的難點在於繼承的範圍、房屋宅基地的面積和市值以及親人之間的幫扶問題,穩定當事人的情緒是此案調解的突破口。親人之間的勸解疏導也很重要,同胞兄妹之間的適度幫扶和親情維繫以及社會和諧穩定至關重要。人民調解不是簡單的和稀泥,而應合理合法、公平公正解決糾紛,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本案中通過說理說法,宣傳維繫親情和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性,促成了調解協議的達成,法理情充分融合,有利於引導更多的糾紛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方式快速有效地化解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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漵浦縣舒某甲與舒某乙、向某某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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