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伙敲詐勒索行為的構成。
(一)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為一般犯罪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為人必須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財物,這是敲詐勒索罪最主要的特點。威脅和要挾,是指通過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精神上的強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懼,產生壓力。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多種多樣,如以將要實行暴力;揭發隱私、違法犯罪活動;毀壞名譽相威脅等等。其形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還可以通過第三者轉達;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財物的時間上,既可以迫使對方當場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總之,是通過對公私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其產生恐懼、畏難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財物。
3、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債權人為討債而威脅債務人的,則不構成本罪。
(二)團伙敲詐勒索的認定。
1、要清楚《刑法》對於犯罪團伙的認定。犯罪團伙 兩個以上成員之間,基於共同的犯罪意圖和目標,以共同的需要、興趣、價值觀念等心理因素作為精神紐帶,糾合在一起,多次共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比較鬆散的非正式群體。它是共同犯罪的一種組織形式。
2、要清楚團伙敲詐勒索與犯罪集團所實施的敲詐勒索的區別。《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組織構成上。犯罪集團有著嚴密的組織構成,犯罪分子之間分工明確,管理嚴格,有明確的主從犯;而團伙犯罪主要是自發產生,組織鬆散,沒有明確的主犯。
2018年團伙敲詐勒索罪怎麼判刑?
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0號)規定:
第一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二、對團伙敲詐勒索罪的主犯、從犯的量刑依據。
第二十五條: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主犯】組織、領導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對組織、領導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脅從犯】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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