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對勞動合同的影響有哪些?
一、勞動者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導致勞動合同的終止。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2、而依據《民法總則》第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四十條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第四十六條規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3、在民事領域中,公民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將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勞動領域中,公民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勞動合同一方主體資格消滅,客觀上喪失提供勞動的可能,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因為缺乏一方主體而歸於消滅,屬於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
4、實務中需注意幾個問題:
(1)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3)如果失蹤人或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還在原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係是否需恢復?按照《民法總則》的規定,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係自撤銷失蹤宣告或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勞動關係是否也可做類似處理:勞動關係自撤銷失蹤宣告或死亡宣告之日起亦可恢復,但是用人單位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二、法人的登記事項變更及合併分立對勞動合同履行的影響。
1、《民法總則》第六十六條規定,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示法人登記的有關信息。
第六十七條規定,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用人單位變更登記,合併、分立是否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對此勞動合同法做了具體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三、法人終止導致勞動合同的終止。
1、《民法總則》第六十八條規定,有下列原因之一併依法完成清算、註銷登記的,法人終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產;(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2、其他法律相關規定:
(1)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解散是指已經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現而停止公司的經營活動,開始公司的清算,使公司法人資格消滅的法律行為。由於公司解散將會導致公司法人歸於消滅,因此,在公司解散的情況下,勞動合同由於缺乏一方主體,而歸於終止。
(2)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一旦被依法宣告破產,就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即將歸於消滅,因此用人單位一旦進入被依法宣告破產的階段,意味著勞動合同一方主體資格必然消滅,勞動合同歸於終止。
(3)勞動合同法對此做了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3、實務中需注意,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節點並不需要等到完成註銷登記,可以在做出提前解散決定或法院做出裁定後即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因上述終止情形系用人單位自身原因所造成,勞動者並無過錯,因此,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終止合同的經濟補償。
四、一個常識性問題。
1、《民法總則》第二百零五條規定,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超過」「以外」,不包括本數。
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一些用人單位由於對「以上」存在錯誤理解,在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刻意的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加多一天,如將合同期限設為一年零一天,三年零一天,目的是將試用期訂為2個月或6個月,其實多此一舉,「以上」是包括本數的,一年以上包含一年,三年以上包含三年。
3、風險提示:因為勞動合同期限加多了一天,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故因勞動合同期限加多了一天,勞動合同終止時將發生多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風險。
對於這些由《民法通則》帶來對勞動合同的四大影響,都了解嗎?不了解要過來瞧瞧喔,不然吃虧的是你。
文章摘自網絡,若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一、勞動者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導致勞動合同的終止。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2、而依據《民法總則》第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四十條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第四十六條規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3、在民事領域中,公民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將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勞動領域中,公民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勞動合同一方主體資格消滅,客觀上喪失提供勞動的可能,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因為缺乏一方主體而歸於消滅,屬於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
4、實務中需注意幾個問題:
(1)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3)如果失蹤人或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還在原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係是否需恢復?按照《民法總則》的規定,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係自撤銷失蹤宣告或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勞動關係是否也可做類似處理:勞動關係自撤銷失蹤宣告或死亡宣告之日起亦可恢復,但是用人單位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二、法人的登記事項變更及合併分立對勞動合同履行的影響。
1、《民法總則》第六十六條規定,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示法人登記的有關信息。
第六十七條規定,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用人單位變更登記,合併、分立是否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對此勞動合同法做了具體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三、法人終止導致勞動合同的終止。
1、《民法總則》第六十八條規定,有下列原因之一併依法完成清算、註銷登記的,法人終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產;(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2、其他法律相關規定:
(1)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解散是指已經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現而停止公司的經營活動,開始公司的清算,使公司法人資格消滅的法律行為。由於公司解散將會導致公司法人歸於消滅,因此,在公司解散的情況下,勞動合同由於缺乏一方主體,而歸於終止。
(2)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一旦被依法宣告破產,就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即將歸於消滅,因此用人單位一旦進入被依法宣告破產的階段,意味著勞動合同一方主體資格必然消滅,勞動合同歸於終止。
(3)勞動合同法對此做了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3、實務中需注意,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節點並不需要等到完成註銷登記,可以在做出提前解散決定或法院做出裁定後即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因上述終止情形系用人單位自身原因所造成,勞動者並無過錯,因此,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終止合同的經濟補償。
四、一個常識性問題。
1、《民法總則》第二百零五條規定,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超過」「以外」,不包括本數。
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一些用人單位由於對「以上」存在錯誤理解,在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刻意的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加多一天,如將合同期限設為一年零一天,三年零一天,目的是將試用期訂為2個月或6個月,其實多此一舉,「以上」是包括本數的,一年以上包含一年,三年以上包含三年。
3、風險提示:因為勞動合同期限加多了一天,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故因勞動合同期限加多了一天,勞動合同終止時將發生多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風險。
對於這些由《民法通則》帶來對勞動合同的四大影響,都了解嗎?不了解要過來瞧瞧喔,不然吃虧的是你。
文章摘自網絡,若有侵權,請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