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王某寫了一部反映「文革十年」的紀實報告文學交某出版社出版,該出版社為該書配發了若干幅「文革」時期的照片作為插圖。在審定該書清樣時,王某覺得照片能使作品增色,便未提出異議。圖書發行後,攝影家張某發現照片均是自己過去曾發表過的作品,而王某和出版社既未在事前徵求過自己的意見,事後又未支付報酬,書中也沒有將他署名為照片作者,故起訴王某和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權。出版社承認侵權事實,願承擔相應的責任。但王某稱自己只是該書文字部分的作者,照片為出版社配發,與自己無關,故否認其侵權責任。王某的理由是否成立?為什麼?
(1)王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行為構成了侵權。
(2)理由如下:
①張某的照片作為攝影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②王某在自己出版的作品中使用了張某的攝影作品而未徵得張某同意,未向他支付報酬,也未署其名,故侵犯了其著作權。
③王某見出版社配發的照片有利於自己的作品,卻未審查照片來源,放任侵權事實的發生,故其主觀上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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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著作權侵權[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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