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合同中需具備哪些內容
保險合同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方面的內容:
(一)保險合同的主體。保險合同的主要包括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和保險合同的關係人。
(二)保險合同的客體。保險合同的客體是保險利益。
(三)保險合同的內容。規定投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這些合同主體的權利、義務關係:主要表現為保險合同的條款,它是規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條文,是保險合同雙方履約的依據。
(四)保險合同的形式。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必須是書面協議的形式。
二、怎樣避免保險合同糾紛
當事人應如何避免保險合同發生糾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第一招:獨立挑選保險產品。
決定買保險之前,先要搞清楚自己為什麼要買這份保險。很多市民在挑選保險產品時過多地依賴代理人推薦,其實買保險與買其它商品一樣,都要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來選。代理人的意見、方案只能起到推薦作用,每個家庭對保險的需求都不一樣,有的希望增加人身保障,有的則是為了轉嫁財務風險,也有想通過保險做理財投資的……不同需求搭配不同保險。親朋好友的保險可以起參考作用,但在實際購買時要切實考慮自己家庭的經濟情況、年齡結構、風險偏好等因素?
第二招:了解保險的基本功能。
時下保險理財盛行,很多人產生了「買保險就是為了多賺錢」的想法。為了迎合市民的這一心理,保險代理人上門兜售保險時著重宣傳的是分紅功能;銀行櫃面上代銷的保險打出的廣告是「回報能有多高」;在保險公司主推的產品中,幾乎都帶有分紅性質,諸如此類的宣傳誤導了不少市民,讓大家覺得買保險就是為了多賺錢。其實保險最基本的功能是保障,投資理財只是保險的附加功能。對於保險最樸素的解釋是:人人為我,我為人人。即人人拿出一小部分財富彙集成大經費,一旦個別社會成員發生意外就可以動用這筆愛心基金。市民買保險其實是用少量的錢轉嫁自己和家庭的風險,不要因為繳了保險費沒有得到經濟回報就認為很吃虧。
第三招:應該如實告知別隱瞞。
保險合同有個重要原則,就是「如實告知」義務,市民投保時一個小小的「隱瞞」,就會失去日後索賠的權利。特別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保戶認為自己口頭告知過就可以了,業務員說在保單上可不填就不填,結果理賠時被指控「隱瞞」病情,保戶覺得冤枉卻無據反駁,最後只好被拒賠。要知道「如實告知」義務已經以法律形式被固定下來,任何人都不能豁免投保人不履行該義務。所以投保人一定要在合同上填明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否則保險公司可以以「隱瞞」病情為由拒賠。還有的「機動車輛保險」要求車主變更要及時更改,否則合同視為無效。還有的機動車投保時沒有如實告知是營運車輛,出險後造成理賠糾紛,因為營運車輛的保費與私用車輛的保費是不一樣的。
第四招:理解保險合同的立法本意。
保單不能代簽名最主要是針對以死亡為保險責任的人壽保險。這項規定的立法本意是為了防止投保人為經濟利益惡意傷害被保險人,因而一定要被保險人的親筆簽名。保險不能代簽名,是保險常識,但有的分紅險在簽訂合同時,有的保險代理人對簽名要求不嚴格,就容易發生理賠糾紛。有些市民購買的分紅險業績不佳,想要全額退保,便以自己的保單是代簽名為由認為保險合同不成立,要求撤銷所購買的保險產品,這種想法是錯誤的,也不會被保險公司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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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中需具備哪些內容,怎樣避免保險合同糾紛[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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