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從事電腦買賣批發,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並頒發營業執照,負責人為張某。但後來張某將店面轉讓給李某自己改行從事服裝生意,且店面一直由李某經營。甲某經常來店裡購買電腦,對李某特別熟悉,以為李某就是負責人張某。2009年4月20日,甲某提出資金不足,希望賒購電腦,並出具欠條一張,價值20萬元,欠條上債權人姓名與營業執照姓名同。後甲某拖欠款項,李某持欠條以張某名義起訴。
張某從事服裝過程中聘請的業務員乙某去外地購買服裝,期限為一年。口頭約定乙某隻能簽訂10萬元以下的合同,超出的要經張某同意,同時張某給乙幾張蓋有張某公司印章並有張某簽名的空白合同文書並委託乙某去某銀行存款。乙與該銀行的業務經理王某熟悉,在銀行門口碰見王某。乙把50萬人民幣交給王某,王某拿到錢後去櫃檯辦理存摺給乙。後張某持該存摺至銀行取錢時方知存摺乃偽造,存款被王某挪用。乙某在進服裝過程中,發現a 服裝廠的服裝特別好,沒跟張某商議便一次性購買了30萬元的服裝。之後,乙某由於有事,在未與張某商量情況下委託丁某為其繼續購買服裝,並把一張空白合同書留給丁某,丁某與b服裝廠簽訂了10萬元的合同。鑒於乙某出現的問題,張某解除了與乙某的合同。
結合上述情況,小組討論案例中所涉及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在此基礎上分析:張某與乙某(委託人與代理人);張某與銀行(儲蓄合同關係);王某與銀行(代理關係);乙某與丁某(代理人與轉委託人)。
甲某拖欠款項一案如何判決?說明理由。
李某在被代理人張某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張某的名義起訴,構成了無權代理,所以首先法院可以通知張某的代理人李某,要求張某在合理期限內到庭,或者提供其受張某委託的證明,若李某不能證明此次起訴系由張某本人提起,更不能證明其委託手續的真實性,法院則可判起訴不能成立;反之,若張某追認代理人李某的行為,則起訴成立,法院可判甲某立即還款,若甲某不還款,則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張某能否要求銀行賠償?,詳細辨明理由。
一方面雖然張某委託乙某去銀行存款,兩者存在委託關係,乙某有代理權,但是乙某在履行委託時,由於個人因素,把50萬人民幣交給該銀行的業務經理王某,最終由王某拿到錢後去櫃檯辦理存摺,並非乙某親自辦理,屬於轉委託,而事先被代理人張某對於此事並不知情,若事後張某及時同意,則此行為效果由張某負責。張某可直接要求銀行賠償其損失,因為王某是該銀行的業務經理,隸屬於該銀行,同時他是在該銀行櫃檯偽造辦理的存摺,銀行有義務保證儲戶的資金安全,遂該銀行因對其職員對張某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責任。
另一方面,若事後張某不同意代理人乙某的行為,則乙某應對其所轉託的王某的行為負責,即乙某應對張某進行賠償,但事後,乙某可以向銀行進行追償。綜上所述,銀行都需要賠償。由於王某濫用職權,數額較大,是職務侵占罪,銀行事後向王某追償。
張某能否要求乙某賠償?乙某的行為都有哪些不當。
張某可以要求乙某賠償。乙某是張某聘請的代理人。雙方是本人與代理人的關係,是合同關係,屬於本人與代理人的內部關係。乙某在未得到被代理人張某的情況下,擅自將50萬元人民幣交於王某替其辦理存款,乙某應該對王某的行為承擔責任,因此張某可以要求乙某賠償。不當之處:第一乙某不應該因為與某銀行的業務經理王某熟悉就把50萬人民幣交給王某去櫃檯辦理存款。這樣很容易造成欠款的損失,作為代理人,乙某不應該將這麼重大的事情假託於人。第二「當乙某發現a服裝廠的服裝特別好,沒跟張某商議便一次性購買了30萬元的服裝。」「乙某由於有事,在未與張某商量情況下委託丁某為其繼續購買服裝,並把一張空白合同書留給丁某,丁某與b服裝廠簽訂了10萬元的合同。」張某作為乙某的委託人,乙某無論做出什麼決定,都應該與張某商量,張某的決定才是乙某行動的導向。乙某的這兩個行為違反了代理人親自履行的義務。乙某將50萬元人民幣交於王某替其辦理存款的行為和委託丁某為其繼續購買服裝的行為屬於轉委託。轉委託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委託的人的行為負責?
從中我們可以吸取什麼經驗教訓?
1、張某口頭約定乙某隻能簽訂10萬元以下的合同,超出的要經張某同意。口頭約定的法律效力不強,比較有爭議。這個約定應該簽訂一份書面協議。協議中規定如果代理人簽訂超過10萬元的合同是無效的。
2、張某給乙幾張蓋有張某公司印章並有張某簽名的空白合同文書。從中我們可以得到本人不應給代理人空白合同,應在合同條文中做相關規定,如在10萬元以上的交易需與本人聯繫才有效。
3、作為代理人一定要做好親自履行的義務。如果要轉委託要事先通知被代理人,金融方面的存款一定要親力親為。
4、本人要做好相應的措施保證自己的利益不會應代理人的錯誤而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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