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郁某傑與丁某兵系再婚家庭,雙方各帶一個孩子即郁某辰、丁某華,二人再婚後未再生育。雙方因感情問題於2014年經法院判決離婚。2016年8月,法院就郁某傑提起的離婚後財產糾紛訴訟組織雙方調解並就財產分配達成一致,雙方均表明無其他糾葛。同年9月起,案外人南通某工程公司因海復鎮寧啟鐵路安置房建設工程需要徵用案涉土地,共給付丁某兵78940元。2017年3月,經土地確權登記,案涉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為郁某傑、郁某辰、丁某兵和丁某華。後,雙方因征地補償款分配產生糾紛,訴至法院。
裁判要旨:農民基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取得相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夫妻雙方及其子女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以農戶名義取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編者註:本條對應2018年12月29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承包期內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該規定表明,婦女在承包期內所享有的承包經營權不因婚姻關係的改變而改變。郁某傑與丁某兵在離婚時雖然對共同財產的分割進行了約定,但未就案涉承包經營權進行處分,故郁某傑仍享有承包經營權及相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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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婦女離婚後,還能分到征地補償款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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