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不履行合同義務惡意訴訟,能否支持合同無效
2008年10月17日,a公司要求確認雙方所簽訂的《b公司買賣協議書》、《補充協議》、《庭外和解協議》等無效,並要求返還b公司的房屋以及該房產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
法院判決:應當及時返還購房款
根據《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c公司並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截至本案起訴前其與a公司訂立合同轉讓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經過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a公司在庭審中也認可其向c公司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一事並沒有向政府主管部門報批。故《b公司買賣協議書》、《補充協議》及《庭外和解協議》一併無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故c公司應將b公司及所屬土地返還a公司,a公司也應當將收取的購房款及辦理過戶手續的費用等返還c公司。
律師說法:能否認定買賣合同無效
《b公司買賣協議書》中明確約定了b公司的售價為900萬元人民幣,包含土地出讓金、大市政費和建設過程中的各項費用。《庭外和解協議》亦明確a公司配合c公司辦理土地證過戶手續,所有過戶費用由c公司支付。c公司依合同及庭外和解協議約定的內容,其義務已履行完畢。a公司在獲得合同及之後約定的權利後,應當依據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合同及《庭外和解協議》約定的內容,積極履行義務。本案房屋買賣合同中,a公司依據與c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辦理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沒有履行辦理房屋所涉土地使用權的過戶手續。a公司應依據雙方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積極配合c公司交納土地出讓金,消除涉案土地使用權過戶在法律上不應該有的障礙,a公司沒有履行上述義務,而是將合同相對方c公司以雙方買賣房屋所涉土地使用權為劃撥土地為由訴至法院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尤其是在c公司依據合同及《庭外和解協議》的約定已履行了義務的情況下,a公司再次提起訴訟的行為,不僅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背了市場經濟條件下交易主體應遵循和認同的交易規則。誠實信用原則就是要求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者合同規定的義務。a公司的這種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訴訟行為,屬於惡意訴訟,其請求確認雙方所簽《b公司買賣協議書》、《補充協議》及《庭外和解協議》無效的訴訟主張,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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