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女結婚成家後,搬到杜某夫婦那住,與他們生活在一起。從此以後,孫女夫婦一直在生活上對杜某夫婦細心照顧。2012年,杜某因病去世。因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的杜某的孫女是不能以法定繼承人的身份繼承遺產的。但是杜某夫婦在世時依靠孫女撫養,所以孫女以繼承人以外的人的身份向法院要求遺產繼承。老人去世有第一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能否繼承遺產呢?我們來看一下。
案情簡介:老人去世有第一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能否繼承遺產
杜某夫婦生有一兒一女。女兒在外地工作,回家較少。兒子一家三口,有一個女兒。因自家住房緊張,而爺爺家住房條件較寬裕,於是孫女結婚成家後,搬到杜某夫婦那住,與他們生活在一起。從此以後,孫女夫婦一直在生活上對杜某夫婦細心照顧。2012年,杜某因病去世。因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的杜某的孫女是不能以法定繼承人的身份繼承遺產的。但是杜某夫婦在世時依靠孫女撫養,所以孫女以繼承人以外的人的身份向法院要求遺產繼承。
法院判決:盡了較多扶養義務的人分得適當的遺產
法院認為,因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的杜某的孫女是不能以法定繼承人的身份繼承遺產的。但她由於對杜某盡了較多扶養義務,符合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可作為繼承人以外但對被繼承人盡了較多扶養義務的人分得適當的遺產。
律師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於問題 的意見》第40條規定:「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都放棄或者喪失繼承權時,遺產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在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情況下,如果第二順序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多扶養義務,或不能獨立生活、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在分得遺產給予適當照顧。
此條的相關規定與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完全一致,所以我們不能把第14條規定的「繼承人以外的人」僅理解為必須是繼承法上規定的10種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而還應該把在某一具體繼承中不在有權繼承順序的其他法定繼承人包括在內。
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就可屬繼承法第14條所說的「繼承人以外的人」,如果他們中有人符合第14條的規定,就可以要求分得適當的遺產。但要注意的是,這並不是兩個繼承順序人同時繼承,此時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不是以法定繼承人的身份,而是以繼承人以外有權分得適當遺產的人的身份分得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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