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離婚案最長可設3個月冷靜期。
對於那些一時衝動想要離婚的夫妻,法院正設法讓他們冷靜一下。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文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
冷靜期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開展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冷靜期結束,人民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
也就是說,在最長3個月的時間內,法院暫不作出判決,一切等冷靜期過後再說。
上述規定出自最高法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中。7月19日,該文件內容在最高法召開的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總結大會暨聯席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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