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重慶市南岸區城市建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岸城建」或「發行人」)是南岸區財務局出資設立的區級城投類企業,由於歷史原因其一直屬於銀監會所確認的監管類平台公司,而這一身份對其在國內債券市場發行債券存在較多不利影響,也使其一直未能成功在國內債券市場發行債券。
國家發改委於2015年9月頒布了《關於推進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制管理改革的通知》,鼓勵國內企業在境外發行債券,又恰逢中新戰略互聯互通項目落地重慶,這為南岸城建在境外資本市場發行債券提供了良好的政策基礎。近年來國內債券市場一直處於較為活躍的狀態,發行成本也處於較低水平,而境外美元債券因為需要負擔額外的鎖匯成本加之較高的中介費用,因此其發行綜合成本相較於境內債券發行並不具備優勢。但是本次發行利用境外債允許新債還舊債的規則,設計了只鎖息不鎖本的鎖匯模式,大大降低了鎖匯成本,使得發行成本能夠得到有效的控制。在此背景下,發行境外美元債券成為了南岸城建融資方式的最優選項之一,在南岸區政府以及中新局的大力支持下,南岸城建獲得了10億美元的發行額度並迅速啟動了境外債發行工作。
【爭議焦點】。
律師在法律盡職調查過程中發現,發行人子公司南岸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存在2003年通過債轉股方式出資,當時的《公司法》(1999年修訂)採用的是窮盡式列舉的方式規定出資方式,具體出資方式包括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並不包含債轉股方式。南岸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在2003年通過債轉股的方式增加註冊資本存在被認定違反《公司法》(1999年修訂)的風險。
【律師代理思路】。
律師先後對南岸城建及其並表範圍內重要子公司的主體的設立及變更程序、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主要經營業務、重大資產的權屬情況及受限情況、全部融資性文件、重大非融資性合同、稅務情況、人事及勞動保護情況、環境保護、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以及其他重要情況進行了進行核查與驗證。本所律師主要採用以下基本方法展開本次法律盡職調查:審閱文件、資料與信息;與南岸城建有關人員會面和交談;向相關部門進行諮詢;參閱其他中介機構調查的信息;考慮相關法律、政策、程序及實際操作。
律師對本次南岸城建境外美元債券項目的法律盡職調查結果主要內容如下:
(1)發行人及其並表範圍重要子公司系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設立以來至今有效存續,不存在依據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發行人章程規定應當終止或解散的情形。根據中國法律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的資格。
(2)儘管發行人正在履行的融資合同中存在限制本次境外債券發行的條款限制,但在本次債券發行之前相關金融機構已向發行人出具針對本次境外美元債發行的同意函或豁免函。據此,律師認為發行人本次發行已經獲得相關金融機構的同意,相關融資合同條款對本次發行的限制已經解除。
(3)發行人已於2016年3月30日召開董事會,全體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根據reg s標準發行額度不超過10億美元的境外債券,債券上市地點為新加坡證券交易所。
發行人於2016年4月15日召開股東會,同意公司根據reg s標準發行額度不超過10億美元的境外債券,債券上市地點為新加坡證券交易所。
據此律師認為發行人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規定已經履行了針對本次境外債券發行的全部內部決議程序。
(4)根據律師的調查及發行人提供的說明,發行人及其並表範圍內重要子公司的主要資產為投資性房地產和土地使用權,律師對發行人相關資產的權證進行逐一核查,並對其資產受限情況進行了梳理。律師認為發行人及其並表範圍內重要子公司相關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權屬明確,均辦理了相關權屬證書。相關資產受限情況均為正常融資過程中提供抵押擔保措施,不存在重大風險。
(5)律師對發行人及其並表範圍內重要子公司的在建工程進行了核查,根據公司提供的財務報表記載,公司共有15項在建工程,但在進一步資料收集過程中發現公司的上述在建工程中除道路橋樑建設改造工程和人民銀行金庫項目外,其餘在建工程實際為公司購買的還未完成產權過戶的房產,因此律師認為發行人的主要在建工程為道路橋樑建設改造工程和人民銀行金庫項目。在項目資料收集過程中由於人民銀行金庫項目涉及機密因此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發行人未向律師提供相關審批手續。最終根據發行人提供的有關在建項目資料,律師認為除中央金庫項目無法核實外其餘在建工程均獲得了必要的審批手續,相關工程建設合法合規。
(6)律師對發行人重大債權債務進行了審核,並收集了全部融資合同。發行人的全部借款均簽訂了借款協議並履行了必要的內部審批流程,發行人不存在逾期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況,不存在對本次債券發行存在實質性影響的情況。
(7)律師對發行人金額標的前30位的重大非融資性合同進行了審查,經本所律師適當核查後認為,發行人的相關重大合同都是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暫未出現因合同履行而產生的標的在1000萬元以上的重大法律糾紛。
(8)律師通過訪問環保局網站以及到當地環保部門現場核實的方式對發行人環境保護情況進行了核查,發行人近三年不存在違反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情形,未受到與環境保護相關的行政處罰,亦未發生環境污染事故。
(9)律師對發行人重大訴訟、仲裁及執行情況進行了核查,發現發行人作為原告與重慶中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公司存在案由為民間借貸糾紛的訴訟,案件標的為人民幣109,963,144.66元。雖然本案涉案標的較大,但本所律師認為發行人以原告身份參與本次訴訟對發行人本次債券發行不會構成實質性影響。
(10)結論意見。
發行人系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已針對本次境外債券發行履行了全部內部決議程序,且相關金融機構已為發行人本次境外債發行出具同意函。發行人不存在債務違約情況,持有的主要資產權屬明確並辦理相關權屬證書。發行人不存在對本次發行構成實質性影響的訴訟。綜上,律師認為根據中國法律,發行人不存在對本次發行構成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
【案件結果概述】。
發行人直接以在中國大陸註冊的公司主體在境外根據reg s標準發行境外美元債券,募集的資金將全部在中國大陸境內進行使用。發行人分別在英國倫敦、香港以及新加坡進行了路演,相關債券最終在新加坡證券交易所進行上市。考慮到控制發行成本的目的,發行人採用了鎖息不鎖本的鎖匯方式。
發行人獲得國際信用評級機構標準普爾和惠譽bbb+的信用評級。在路演後本次境外發行共吸引196位投資者參與,最終有效訂單金額32.6億美元,超額逾4倍。
本次發行主體南岸城建本期債券發行規模8億美元,其中3年期3億美元,票面利率2.875%;5年期5億美元,票面利率3.625%。募集資金將回流用於重慶市南岸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產業升級。
【相關法律規定解讀】。
國家發改委發布《關於推進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制管理改革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取消企業發行外債的額度審批,改革創新外債管理方式,實行備案登記制管理。鼓勵資信狀況好、償債能力強的企業發行外債,有效利用境外低成本資金,優先用於國家重大工程建設和重點領域投資。企業發行外債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信用記錄良好,已發行債券或其他債務未處於違約狀態;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外債風險防控機制;資信情況良好,具有較強的償債能力。
《通知》放開境內企業直接發行外債的監管,實行備案登記制管理,拓寬了企業融資渠道;擴大企業外債規模,支持重點領域和產業轉型升級;明確允許境外募集資金回流。並且,相較於企業境內發行債券而言,企業發行外債的限制條件較少,主要依靠發行人自身的信用等級,有利於企業獲取低成本融資。
【案例評析】。
重慶市南岸區城市建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發行2016年度境外美元債是國有區級城投平台嘗試全新融資渠道的一次探索。在各中介機構努力及發行人的通力配合下,發行人的本次發行最終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不僅發行成本控制在較低的水平上,並且為重慶企業在國際債券市場上打響了頭炮。本所律師在本次債券發行過程中充分發揮出對中國法律的專業優勢,幫助境外同行及評級機構對發行人的合規性進行充分的認識,也為最終的圓滿發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本次發行是一次非常成功的經歷,不僅幫助南岸城建以較低的成本融得了資金,更是為發行人打開了境外融資市場渠道,符合國家鼓勵國內企業拓展融資渠道的倡議。
【結語和建議】。
2014年10月,國發[2014]43號文頒布後,城投企業融資環境進一步收緊,公開市場發債困難,部分企業轉向非標融資,成本較高。2015年9月24日,國家發改委頒布了《關於推進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制管理改革的通知》,明確鼓勵境內企業開展境外融資,為城投企業發行境外債提供了較為寬鬆的政策環境。在此背景下,城投企業可以選擇「走出去」融資,由於境外債發行限制條件較少,主要依賴投資人自身對發行人信用的判斷,較為寬鬆的發行條件有利於城投企業獲取融資。
「文章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重慶市南岸區城市建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岸城建」或「發行人」)是南岸區財務局出資設立的區級城投類企業,由於歷史原因其一直屬於銀監會所確認的監管類平台公司,而這一身份對其在國內債券市場發行債券存在較多不利影響,也使其一直未能成功在國內債券市場發行債券。
國家發改委於2015年9月頒布了《關於推進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制管理改革的通知》,鼓勵國內企業在境外發行債券,又恰逢中新戰略互聯互通項目落地重慶,這為南岸城建在境外資本市場發行債券提供了良好的政策基礎。近年來國內債券市場一直處於較為活躍的狀態,發行成本也處於較低水平,而境外美元債券因為需要負擔額外的鎖匯成本加之較高的中介費用,因此其發行綜合成本相較於境內債券發行並不具備優勢。但是本次發行利用境外債允許新債還舊債的規則,設計了只鎖息不鎖本的鎖匯模式,大大降低了鎖匯成本,使得發行成本能夠得到有效的控制。在此背景下,發行境外美元債券成為了南岸城建融資方式的最優選項之一,在南岸區政府以及中新局的大力支持下,南岸城建獲得了10億美元的發行額度並迅速啟動了境外債發行工作。
【爭議焦點】。
律師在法律盡職調查過程中發現,發行人子公司南岸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存在2003年通過債轉股方式出資,當時的《公司法》(1999年修訂)採用的是窮盡式列舉的方式規定出資方式,具體出資方式包括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並不包含債轉股方式。南岸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在2003年通過債轉股的方式增加註冊資本存在被認定違反《公司法》(1999年修訂)的風險。
【律師代理思路】。
律師先後對南岸城建及其並表範圍內重要子公司的主體的設立及變更程序、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主要經營業務、重大資產的權屬情況及受限情況、全部融資性文件、重大非融資性合同、稅務情況、人事及勞動保護情況、環境保護、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以及其他重要情況進行了進行核查與驗證。本所律師主要採用以下基本方法展開本次法律盡職調查:審閱文件、資料與信息;與南岸城建有關人員會面和交談;向相關部門進行諮詢;參閱其他中介機構調查的信息;考慮相關法律、政策、程序及實際操作。
律師對本次南岸城建境外美元債券項目的法律盡職調查結果主要內容如下:
(1)發行人及其並表範圍重要子公司系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設立以來至今有效存續,不存在依據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發行人章程規定應當終止或解散的情形。根據中國法律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的資格。
(2)儘管發行人正在履行的融資合同中存在限制本次境外債券發行的條款限制,但在本次債券發行之前相關金融機構已向發行人出具針對本次境外美元債發行的同意函或豁免函。據此,律師認為發行人本次發行已經獲得相關金融機構的同意,相關融資合同條款對本次發行的限制已經解除。
(3)發行人已於2016年3月30日召開董事會,全體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根據reg s標準發行額度不超過10億美元的境外債券,債券上市地點為新加坡證券交易所。
發行人於2016年4月15日召開股東會,同意公司根據reg s標準發行額度不超過10億美元的境外債券,債券上市地點為新加坡證券交易所。
據此律師認為發行人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規定已經履行了針對本次境外債券發行的全部內部決議程序。
(4)根據律師的調查及發行人提供的說明,發行人及其並表範圍內重要子公司的主要資產為投資性房地產和土地使用權,律師對發行人相關資產的權證進行逐一核查,並對其資產受限情況進行了梳理。律師認為發行人及其並表範圍內重要子公司相關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權屬明確,均辦理了相關權屬證書。相關資產受限情況均為正常融資過程中提供抵押擔保措施,不存在重大風險。
(5)律師對發行人及其並表範圍內重要子公司的在建工程進行了核查,根據公司提供的財務報表記載,公司共有15項在建工程,但在進一步資料收集過程中發現公司的上述在建工程中除道路橋樑建設改造工程和人民銀行金庫項目外,其餘在建工程實際為公司購買的還未完成產權過戶的房產,因此律師認為發行人的主要在建工程為道路橋樑建設改造工程和人民銀行金庫項目。在項目資料收集過程中由於人民銀行金庫項目涉及機密因此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發行人未向律師提供相關審批手續。最終根據發行人提供的有關在建項目資料,律師認為除中央金庫項目無法核實外其餘在建工程均獲得了必要的審批手續,相關工程建設合法合規。
(6)律師對發行人重大債權債務進行了審核,並收集了全部融資合同。發行人的全部借款均簽訂了借款協議並履行了必要的內部審批流程,發行人不存在逾期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況,不存在對本次債券發行存在實質性影響的情況。
(7)律師對發行人金額標的前30位的重大非融資性合同進行了審查,經本所律師適當核查後認為,發行人的相關重大合同都是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暫未出現因合同履行而產生的標的在1000萬元以上的重大法律糾紛。
(8)律師通過訪問環保局網站以及到當地環保部門現場核實的方式對發行人環境保護情況進行了核查,發行人近三年不存在違反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情形,未受到與環境保護相關的行政處罰,亦未發生環境污染事故。
(9)律師對發行人重大訴訟、仲裁及執行情況進行了核查,發現發行人作為原告與重慶中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公司存在案由為民間借貸糾紛的訴訟,案件標的為人民幣109,963,144.66元。雖然本案涉案標的較大,但本所律師認為發行人以原告身份參與本次訴訟對發行人本次債券發行不會構成實質性影響。
(10)結論意見。
發行人系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已針對本次境外債券發行履行了全部內部決議程序,且相關金融機構已為發行人本次境外債發行出具同意函。發行人不存在債務違約情況,持有的主要資產權屬明確並辦理相關權屬證書。發行人不存在對本次發行構成實質性影響的訴訟。綜上,律師認為根據中國法律,發行人不存在對本次發行構成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
【案件結果概述】。
發行人直接以在中國大陸註冊的公司主體在境外根據reg s標準發行境外美元債券,募集的資金將全部在中國大陸境內進行使用。發行人分別在英國倫敦、香港以及新加坡進行了路演,相關債券最終在新加坡證券交易所進行上市。考慮到控制發行成本的目的,發行人採用了鎖息不鎖本的鎖匯方式。
發行人獲得國際信用評級機構標準普爾和惠譽bbb+的信用評級。在路演後本次境外發行共吸引196位投資者參與,最終有效訂單金額32.6億美元,超額逾4倍。
本次發行主體南岸城建本期債券發行規模8億美元,其中3年期3億美元,票面利率2.875%;5年期5億美元,票面利率3.625%。募集資金將回流用於重慶市南岸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產業升級。
【相關法律規定解讀】。
國家發改委發布《關於推進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制管理改革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取消企業發行外債的額度審批,改革創新外債管理方式,實行備案登記制管理。鼓勵資信狀況好、償債能力強的企業發行外債,有效利用境外低成本資金,優先用於國家重大工程建設和重點領域投資。企業發行外債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信用記錄良好,已發行債券或其他債務未處於違約狀態;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外債風險防控機制;資信情況良好,具有較強的償債能力。
《通知》放開境內企業直接發行外債的監管,實行備案登記制管理,拓寬了企業融資渠道;擴大企業外債規模,支持重點領域和產業轉型升級;明確允許境外募集資金回流。並且,相較於企業境內發行債券而言,企業發行外債的限制條件較少,主要依靠發行人自身的信用等級,有利於企業獲取低成本融資。
【案例評析】。
重慶市南岸區城市建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發行2016年度境外美元債是國有區級城投平台嘗試全新融資渠道的一次探索。在各中介機構努力及發行人的通力配合下,發行人的本次發行最終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不僅發行成本控制在較低的水平上,並且為重慶企業在國際債券市場上打響了頭炮。本所律師在本次債券發行過程中充分發揮出對中國法律的專業優勢,幫助境外同行及評級機構對發行人的合規性進行充分的認識,也為最終的圓滿發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本次發行是一次非常成功的經歷,不僅幫助南岸城建以較低的成本融得了資金,更是為發行人打開了境外融資市場渠道,符合國家鼓勵國內企業拓展融資渠道的倡議。
【結語和建議】。
2014年10月,國發[2014]43號文頒布後,城投企業融資環境進一步收緊,公開市場發債困難,部分企業轉向非標融資,成本較高。2015年9月24日,國家發改委頒布了《關於推進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制管理改革的通知》,明確鼓勵境內企業開展境外融資,為城投企業發行境外債提供了較為寬鬆的政策環境。在此背景下,城投企業可以選擇「走出去」融資,由於境外債發行限制條件較少,主要依賴投資人自身對發行人信用的判斷,較為寬鬆的發行條件有利於城投企業獲取融資。
「文章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