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7年12月18日,河北省秦皇島市盧龍縣某鎮蘭華到盧龍縣法律援助中心為其姐紅華的婚姻糾紛問題進行法律諮詢,並代理其姐申請法律援助,稱其姐與丈夫東海為自由戀愛,婚後生有一子,經常因家庭瑣事吵架生氣,女方紅華被男方東海起訴離婚。女方紅華多次被家暴,且患有重度抑鬱症、中度焦慮症,長期治療費用昂貴,生活困難,不願意離婚。12月22日,法院將開庭審理。
盧龍縣法律援助中心將被家暴當事人列入重點法律援助對象,工作人員及時做好代理申請人蘭華的接待、解答工作,告知其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七條、《河北省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其代理其姐紅華申請法律援助需要提供紅華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還應當提交其有代理權的證明,申請人紅華經濟困難證明及與申請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法律援助代理申請人蘭華現場無法提供有代理權證明、經濟困難證明,鑒於該案有3個特殊情形:有家庭暴力的可能,有報警記錄;有抑鬱症診斷證明;4天後進行開庭審理。盧龍縣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根據《河北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一)距法定時效屆滿不足七日,需要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的」,現場受理了蘭華代理紅華的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河北沙洲律師事務所律師魏慶國提供法律援助,告知其後續補齊資料,法律援助過程中發現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情形,法律援助中心將終止法律援助。
辦案過程中,通過男方東海的起訴書了解到,男方主張雙方婚後感情一般,性格不合,女方紅華脾氣怪異,百般猜忌,稱女方紅華私自將登記在男方東海父親名下的別克轎車過戶到女方紅華自己名下,誣陷男方東海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係,雙方經常吵架,僅2016年女方紅華就以男方東海家暴為由報警4次,2017年春節後雙方再次因瑣事發生糾紛,開始家庭內部分居。分居期間,男方東海多次想與女方紅華協議離婚未果,2017年4月在盧龍縣人民法院訴訟離婚,經調解撤訴,現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律師魏慶國接案後立即聯繫會見了法援申請人紅華,了解其家庭、婚姻和身體狀況及不想離婚的原因,同時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了諮詢解答,並進行了心理疏導。女方紅華稱雙方為自由戀愛,有一定的感情基礎,男方東海要求離婚是因為女方紅華有醫學診斷顯示患有重度抑鬱症、中度焦慮症,診斷顯示其情緒非常低落,沒有愉快的感覺,性慾基本沒有,容易害怕或出現緊張、焦慮等情緒反應。一方面這些病症嚴重影響夫妻生活,一方面女方認為有感情基礎的配偶不應該因此拋棄自己。
魏律師告知女方紅華因為這是男方東海第2次訴訟離婚,且雙方長期分居,最終判決離婚的可能性非常大,提醒敗訴風險。首先根據男方的起訴書分析男方是在主張感情破裂訴求離婚,耐心向女方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告知女方感情破裂是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並依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向其解釋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進一步向女方解釋男方有可能主張的3種情況:(1)男方依據《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規定,主張女方因抑鬱症、焦慮症,性慾功能基本沒有,證明雙方感情破裂。(2)男方依據《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規定,主張女方重度抑鬱症、中度焦慮症,久治未愈,證明感情破裂。(3)男方依據《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規定,主張雙方長期分居,即使這次未判離婚,下次仍將離婚。女方紅華表示自己一方面不想離婚,因為自己有抑鬱症和焦慮症,有後顧之憂,而且孩子馬上高考,另一方面因自己經常挨打,也不想過了,如果男方東海堅持離婚,必須給自己一定補償,要求10萬元以上。針對以上情況,魏律師細心為其制定了訴訟和調解兩個方案,為申請人紅華最大限度爭取合法權益。
本案進行了一次庭審,在調解過程中,法律援助律師魏慶國提出了以下幾點調解意見:(1)女方紅華與男方東海感情並未破裂,男方東海主張的女方紅華脾氣怪異、百般猜忌等情況必須考量到女方紅華患有重度抑鬱症和中度焦慮症,且孩子正在準備參加高考,各方面綜合考慮,希望能夠挽回婚姻。(2)如果男方東海執意離婚,女方紅華同意離婚,並同意讓婚生子隨男方東海生活,但請考量女方紅華患病,需長期治療,請求不承擔子女撫養教育費用。(3)請求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及債務。(4)女方紅華需長期住院、服藥治療,生活困難,而且女方紅華沒有其它住房,請酌情考慮男方給予困難補助。
2017年12月22日,盧龍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調解,基本採納了法律援助律師的調解意見,出具(2017)冀0324民初2658號民事調解書,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婚生子隨男方東海共同生活,撫養教育費由男方負擔,房產歸男方所有,轎車歸女方所有,男方給付女方共同財產折價款10萬元,共同債務平均承擔。
【案件點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涉及婦女被家庭暴力,並患有抑鬱症、焦慮症精神疾病的特殊性,如何從法律角度幫助申請人處理婚姻家庭關係的同時,從人性出發挽救一個破碎的心靈,做到於法有據,於情有義,對法律援助工作者、律師辦理案件的態度、方式提出了更大的考驗。本案通過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律師的共同努力,最終庭上調解結案,讓申請人獲得了專業的法律服務,依法維護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解開了雙方的心結,有效維護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本案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男方堅持離婚,而女方不同意離婚,爭議的焦點是雙方的感情是否破裂,體現在男方主張女方脾氣怪異,雙方感情破裂,無法共同生活,但女方認為正是因為自身患有重度抑鬱症、中度焦慮症,男方不應該和自己離婚。作為女方訴訟代理人的法律援助律師在辦案過程中,將工作重點放在提出合理化的調解建議上,與女方的談話中,做好相關解答、勸解工作,讓其正視雙方感情確實破裂,切實提醒敗訴風險,建議提前考慮好一旦離婚如何爭取權益。同時考量到女方重度抑鬱症、中度焦慮症,並可能被家暴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規定,盡最大努力地為其爭取相關補償。最終在調解過程中,法律援助律師的調解意見被大部分採納,在財產分割條款中為女方爭取到了更多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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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8日,河北省秦皇島市盧龍縣某鎮蘭華到盧龍縣法律援助中心為其姐紅華的婚姻糾紛問題進行法律諮詢,並代理其姐申請法律援助,稱其姐與丈夫東海為自由戀愛,婚後生有一子,經常因家庭瑣事吵架生氣,女方紅華被男方東海起訴離婚。女方紅華多次被家暴,且患有重度抑鬱症、中度焦慮症,長期治療費用昂貴,生活困難,不願意離婚。12月22日,法院將開庭審理。
盧龍縣法律援助中心將被家暴當事人列入重點法律援助對象,工作人員及時做好代理申請人蘭華的接待、解答工作,告知其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七條、《河北省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其代理其姐紅華申請法律援助需要提供紅華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還應當提交其有代理權的證明,申請人紅華經濟困難證明及與申請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法律援助代理申請人蘭華現場無法提供有代理權證明、經濟困難證明,鑒於該案有3個特殊情形:有家庭暴力的可能,有報警記錄;有抑鬱症診斷證明;4天後進行開庭審理。盧龍縣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根據《河北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一)距法定時效屆滿不足七日,需要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的」,現場受理了蘭華代理紅華的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河北沙洲律師事務所律師魏慶國提供法律援助,告知其後續補齊資料,法律援助過程中發現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情形,法律援助中心將終止法律援助。
辦案過程中,通過男方東海的起訴書了解到,男方主張雙方婚後感情一般,性格不合,女方紅華脾氣怪異,百般猜忌,稱女方紅華私自將登記在男方東海父親名下的別克轎車過戶到女方紅華自己名下,誣陷男方東海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係,雙方經常吵架,僅2016年女方紅華就以男方東海家暴為由報警4次,2017年春節後雙方再次因瑣事發生糾紛,開始家庭內部分居。分居期間,男方東海多次想與女方紅華協議離婚未果,2017年4月在盧龍縣人民法院訴訟離婚,經調解撤訴,現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律師魏慶國接案後立即聯繫會見了法援申請人紅華,了解其家庭、婚姻和身體狀況及不想離婚的原因,同時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了諮詢解答,並進行了心理疏導。女方紅華稱雙方為自由戀愛,有一定的感情基礎,男方東海要求離婚是因為女方紅華有醫學診斷顯示患有重度抑鬱症、中度焦慮症,診斷顯示其情緒非常低落,沒有愉快的感覺,性慾基本沒有,容易害怕或出現緊張、焦慮等情緒反應。一方面這些病症嚴重影響夫妻生活,一方面女方認為有感情基礎的配偶不應該因此拋棄自己。
魏律師告知女方紅華因為這是男方東海第2次訴訟離婚,且雙方長期分居,最終判決離婚的可能性非常大,提醒敗訴風險。首先根據男方的起訴書分析男方是在主張感情破裂訴求離婚,耐心向女方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告知女方感情破裂是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並依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向其解釋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進一步向女方解釋男方有可能主張的3種情況:(1)男方依據《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規定,主張女方因抑鬱症、焦慮症,性慾功能基本沒有,證明雙方感情破裂。(2)男方依據《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規定,主張女方重度抑鬱症、中度焦慮症,久治未愈,證明感情破裂。(3)男方依據《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規定,主張雙方長期分居,即使這次未判離婚,下次仍將離婚。女方紅華表示自己一方面不想離婚,因為自己有抑鬱症和焦慮症,有後顧之憂,而且孩子馬上高考,另一方面因自己經常挨打,也不想過了,如果男方東海堅持離婚,必須給自己一定補償,要求10萬元以上。針對以上情況,魏律師細心為其制定了訴訟和調解兩個方案,為申請人紅華最大限度爭取合法權益。
本案進行了一次庭審,在調解過程中,法律援助律師魏慶國提出了以下幾點調解意見:(1)女方紅華與男方東海感情並未破裂,男方東海主張的女方紅華脾氣怪異、百般猜忌等情況必須考量到女方紅華患有重度抑鬱症和中度焦慮症,且孩子正在準備參加高考,各方面綜合考慮,希望能夠挽回婚姻。(2)如果男方東海執意離婚,女方紅華同意離婚,並同意讓婚生子隨男方東海生活,但請考量女方紅華患病,需長期治療,請求不承擔子女撫養教育費用。(3)請求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及債務。(4)女方紅華需長期住院、服藥治療,生活困難,而且女方紅華沒有其它住房,請酌情考慮男方給予困難補助。
2017年12月22日,盧龍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調解,基本採納了法律援助律師的調解意見,出具(2017)冀0324民初2658號民事調解書,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婚生子隨男方東海共同生活,撫養教育費由男方負擔,房產歸男方所有,轎車歸女方所有,男方給付女方共同財產折價款10萬元,共同債務平均承擔。
【案件點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涉及婦女被家庭暴力,並患有抑鬱症、焦慮症精神疾病的特殊性,如何從法律角度幫助申請人處理婚姻家庭關係的同時,從人性出發挽救一個破碎的心靈,做到於法有據,於情有義,對法律援助工作者、律師辦理案件的態度、方式提出了更大的考驗。本案通過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律師的共同努力,最終庭上調解結案,讓申請人獲得了專業的法律服務,依法維護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解開了雙方的心結,有效維護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本案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男方堅持離婚,而女方不同意離婚,爭議的焦點是雙方的感情是否破裂,體現在男方主張女方脾氣怪異,雙方感情破裂,無法共同生活,但女方認為正是因為自身患有重度抑鬱症、中度焦慮症,男方不應該和自己離婚。作為女方訴訟代理人的法律援助律師在辦案過程中,將工作重點放在提出合理化的調解建議上,與女方的談話中,做好相關解答、勸解工作,讓其正視雙方感情確實破裂,切實提醒敗訴風險,建議提前考慮好一旦離婚如何爭取權益。同時考量到女方重度抑鬱症、中度焦慮症,並可能被家暴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規定,盡最大努力地為其爭取相關補償。最終在調解過程中,法律援助律師的調解意見被大部分採納,在財產分割條款中為女方爭取到了更多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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