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法傳統是中國共產黨在根據地時期形成並傳承至今的法律傳統。1959年,董必武同志在一次講話中指出,人民政法工作的優良傳統是「服從黨的領導、貫徹群眾路線、結合生產勞動、為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服務」(《董必武法學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23—424頁)。人民政法傳統強調黨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明確法律的制定與實施必須從根本上服務於黨治國理政的最高目標,深刻影響並指導了新中國各領域法律制度的發展和法治傳統的形成。刑事法治傳統是人民政法傳統在刑事領域的體現和延伸,它既是中國共產黨將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與法律理論運用於中國革命、建設與改革實踐的產物,也是古代中國「刑治」傳統中的精華在當代的傳承和創新。
[一]。
九十多年來,中國共產黨在領導中國革命、建設與改革的實踐中,逐步積累起豐富的政法工作經驗,逐步形成了一套自成體系的刑事法治思想體系及傳統。其要點包括:
區分敵我,處理不同性質的矛盾。作為國家暴力的必要組成部分,刑法從來就不是仁慈的直接展現,而是對敵人專政的利器,因此,適用刑法首先要區分敵我,對敵我矛盾性質的犯罪要堅決實施專政,但對屬於人民內部矛盾的違法犯罪,則要講究方法,注重教育,「我們對於反動派和反動階級的反動行為,決不施仁政,我們僅僅施仁政於人民內部而不施於人民外部的反動派和反動階級的反動行為」(《毛澤東選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6頁)。
寬嚴相濟,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在打擊犯罪過程中,要針對犯罪的不同情況,區別對待,該寬則寬,當嚴則嚴,有寬有嚴,寬嚴適度。既要有力打擊和威懾犯罪,維護法制的嚴肅性,又要儘可能減少社會對抗,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雖然,對敵我性質矛盾的犯罪必須堅決專政,不可心慈手軟,不吝適用刑罰,但基於無產階級改造世界、改造人類的自覺和神聖使命,應當將懲辦與寬大結合起來,給犯罪分子以自新之路,做到改造多數,打擊少數,「我們對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一貫地實行懲辦和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凡是坦白的、悔過的、立功的,一律給予寬大的處置」(《劉少奇選集》〈下〉,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54頁)。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中國共產黨從誕生第一天開始,就是為勞苦大眾爭取平等權利的無產階級政黨,平等是中國共產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基本政治訴求,也是社會主義革命、建設和改革開放時期黨治國理政、建章立制的指導原則之一。在適用刑法打擊犯罪的問題上,中國共產黨雖然主張區分敵我,但那是基於矛盾的性質而非基於犯罪之人身份、財產和地位作出的區分。相反,黨一直主張公民在適用刑法上一律平等,黨員幹部犯罪與普通民眾犯罪一樣追究責任,甚至從黨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政治高度出發,對黨員幹部遵紀守法提出更高的要求,對黨員幹部違法犯罪追究更嚴格的責任,「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黨員在黨章和黨紀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規定的平等權利和義務,誰也不能占便宜,誰也不能犯法。不管誰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機關依法偵查,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任何人都不許干擾法律的實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遙法外」(《鄧小平文選》〈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頁)。
重視對犯罪的預防和綜合治理。犯罪是階級社會必然存在的社會現象,只要階級沒有消滅,利益衝突和鬥爭存在,就必然會產生犯罪現象。刑法的中心任務就是打擊和預防犯罪,在刑事司法領域,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安全的保護只有通過有效打擊與預防犯罪才能真正得以實現。為此,要在黨的領導下,動員各方力量,對犯罪實施系統治理、依法治理、源頭治理、綜合施策,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加強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機制建設,積極消除犯罪的深層次原因,把犯罪扼殺在萌芽狀態,全面預防和減少犯罪。
[二]。
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認為,國家是階級鬥爭的產物,暴力革命是建立無產階級國家的必經之路,無產階級法律是無產階級實現自己根本意志的必要手段,無產階級法律同樣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國家強制力最終體現為以軍隊、警察、監獄等暴力機構為載體的國家暴力,這種國家暴力本身屬於無產階級國家專政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刑法則是有組織、有計劃實施這種國家暴力的必須依據,也因此成為無產階級專政的法治力量體現,構成無產階級國家法律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人民政法工作的刑事法治傳統,是中國共產黨將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法律理論尤其刑法理論運用於中國革命、建設與改革實踐的成果。九十多年來,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社會主義革命與建設、改革開放的偉大成就。但回顧過往,中國革命之艱辛、鬥爭之殘酷,世所罕見;中國社會主義建設道路之崎嶇、問題之複雜,世所罕見;中國改革開放中利益格局改變之巨大,世所罕見。師出以律,刑起於兵,面對革命、建設、改革過程中層出不窮、複雜糾結且從不乏矛盾和問題,信仰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與法律理論的中國共產黨自然而然以法律為武器,以刑法為干戈,一力降十會,迅速高效地破解革命、建設、改革過程中的矛盾和難題,由此進一步具體化並強化了馬克思主義刑法理論在中國的運用。
人民政法工作的刑事法治傳統,又是古代中國「刑治」傳統中的精華在當代的傳承與創新。「治之經,禮與刑」(《荀子·成相》),早在夏商西周三代,刑法就已構成國家法律體系的主要部分,秦漢以降,禮樂德教在大一統中央集權帝國治理過程中的角色趨於次要,刑法和刑罰成為維繫和治理大一統帝國的真正法制力量。誠然,古代中國並非只有刑法,但刑法高度發達是無可爭辯的事實,而且違法和犯罪之間不存在嚴格的界限,一切觸犯法律的行為,無論情節嚴重與否,都傾向於用刑罰來制裁,「刑為盛世所不尚」的表象下,是在治國和法制的實踐中頻繁及廣泛適用刑罰的「刑治」真相,一切的鐘鼎玉帛、黼黻文章,都掩蓋不了這一「刑治」的真相。當然,「刑治」不反對恤刑慎殺,然恤刑慎殺必須以依法正確適用刑罰為前提,而非屈法恩宥,濫施仁義;「刑治」亦不主張一味重刑酷刑,而認為「刑罰世輕世重」(《尚書·呂刑》),但在需要的時候將毫不猶豫地將「世輕世重」轉變為「重典治國」。與之相類,人民政法工作的刑事法治傳統主張區分敵我矛盾與人民內部矛盾,但對屬於敵我矛盾的犯罪施行毫不留情地專政;主張懲辦與寬大相結合,但並非放棄懲辦;主張寬嚴相濟,但並非一味從寬;重視對犯罪的綜合治理,但決不放棄與削弱刑罰作為最終及最有力打擊犯罪之手段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政法工作的刑事法治傳統與古代中國「刑治」傳統有一定的相似、相通之處,反映出中國共產黨基於高度的文化自信對傳統法律文化的自覺傳承和創新。
[三]。
政法工作是黨和國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政法機關是黨領導下從事政法工作的專門力量,人民政法傳統是黨和國家必須長期堅持的法律傳統,這一傳統在承認政法工作和政法機關的法律屬性的同時,突出政法機關和政法工作的政治屬性,明確政法機關首先是黨領導下的政治機關,政法工作的首要任務是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為此,政法機關必須履行起專政的職責,運用好刑法這一武器,同危害國家政治安全的犯罪分子進行鬥爭,堅定捍衛黨長期執政地位、捍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捍衛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的主導地位、捍衛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歷史進程的自覺與自信,「運用人民民主專政的力量,鞏固人民的政權,是正義的事情,沒有什麼輸理的地方」(《鄧小平文選》〈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9頁),誠哉斯言?
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的轉化並不意味著矛盾和問題的減少、利益衝突的緩解。相反,快速變動的經濟格局使得社會民生層面上的差距不可避免地擴大,社會流動速度的加快帶來價值觀念的變化,使得各種潛在風險上升,因利益分配引發的群體性矛盾仍存在,政法機關確保社會大局穩定的任務依然艱巨,刑法在新時代社會治理中,仍將發揮著不可替代的功能與作用,「鞭撲不可弛於家,刑罰不可廢於國」(《漢書·刑法志》),一味輕刑並不能有效遏制和預防犯罪,「今輕刑罰,民必易之」(《韓非子·六反》),寬嚴相濟、剛柔並用才是國家長治久安之正道,也是人民政法工作的刑事法治傳統始終不變的內涵。
「一代之治體,自有一代之家法」(楊萬里:《初讀〈三朝寶訓〉》,載《楊萬里詩文集》〈下〉,江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779頁),人民政法的刑事法治傳統,融合了外來與本土、傳統與現代,集寬與嚴、打與防、罰與愛等內容於一體,充分體現了刑法應有的本土場景與實踐導向,必將為新時代法治中國和平安中國的建設注入強大的法治力量。
(作者單位: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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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九十多年來,中國共產黨在領導中國革命、建設與改革的實踐中,逐步積累起豐富的政法工作經驗,逐步形成了一套自成體系的刑事法治思想體系及傳統。其要點包括:
區分敵我,處理不同性質的矛盾。作為國家暴力的必要組成部分,刑法從來就不是仁慈的直接展現,而是對敵人專政的利器,因此,適用刑法首先要區分敵我,對敵我矛盾性質的犯罪要堅決實施專政,但對屬於人民內部矛盾的違法犯罪,則要講究方法,注重教育,「我們對於反動派和反動階級的反動行為,決不施仁政,我們僅僅施仁政於人民內部而不施於人民外部的反動派和反動階級的反動行為」(《毛澤東選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6頁)。
寬嚴相濟,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在打擊犯罪過程中,要針對犯罪的不同情況,區別對待,該寬則寬,當嚴則嚴,有寬有嚴,寬嚴適度。既要有力打擊和威懾犯罪,維護法制的嚴肅性,又要儘可能減少社會對抗,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雖然,對敵我性質矛盾的犯罪必須堅決專政,不可心慈手軟,不吝適用刑罰,但基於無產階級改造世界、改造人類的自覺和神聖使命,應當將懲辦與寬大結合起來,給犯罪分子以自新之路,做到改造多數,打擊少數,「我們對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一貫地實行懲辦和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凡是坦白的、悔過的、立功的,一律給予寬大的處置」(《劉少奇選集》〈下〉,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54頁)。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中國共產黨從誕生第一天開始,就是為勞苦大眾爭取平等權利的無產階級政黨,平等是中國共產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基本政治訴求,也是社會主義革命、建設和改革開放時期黨治國理政、建章立制的指導原則之一。在適用刑法打擊犯罪的問題上,中國共產黨雖然主張區分敵我,但那是基於矛盾的性質而非基於犯罪之人身份、財產和地位作出的區分。相反,黨一直主張公民在適用刑法上一律平等,黨員幹部犯罪與普通民眾犯罪一樣追究責任,甚至從黨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政治高度出發,對黨員幹部遵紀守法提出更高的要求,對黨員幹部違法犯罪追究更嚴格的責任,「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黨員在黨章和黨紀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規定的平等權利和義務,誰也不能占便宜,誰也不能犯法。不管誰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機關依法偵查,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任何人都不許干擾法律的實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遙法外」(《鄧小平文選》〈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頁)。
重視對犯罪的預防和綜合治理。犯罪是階級社會必然存在的社會現象,只要階級沒有消滅,利益衝突和鬥爭存在,就必然會產生犯罪現象。刑法的中心任務就是打擊和預防犯罪,在刑事司法領域,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安全的保護只有通過有效打擊與預防犯罪才能真正得以實現。為此,要在黨的領導下,動員各方力量,對犯罪實施系統治理、依法治理、源頭治理、綜合施策,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加強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機制建設,積極消除犯罪的深層次原因,把犯罪扼殺在萌芽狀態,全面預防和減少犯罪。
[二]。
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認為,國家是階級鬥爭的產物,暴力革命是建立無產階級國家的必經之路,無產階級法律是無產階級實現自己根本意志的必要手段,無產階級法律同樣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國家強制力最終體現為以軍隊、警察、監獄等暴力機構為載體的國家暴力,這種國家暴力本身屬於無產階級國家專政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刑法則是有組織、有計劃實施這種國家暴力的必須依據,也因此成為無產階級專政的法治力量體現,構成無產階級國家法律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人民政法工作的刑事法治傳統,是中國共產黨將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法律理論尤其刑法理論運用於中國革命、建設與改革實踐的成果。九十多年來,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社會主義革命與建設、改革開放的偉大成就。但回顧過往,中國革命之艱辛、鬥爭之殘酷,世所罕見;中國社會主義建設道路之崎嶇、問題之複雜,世所罕見;中國改革開放中利益格局改變之巨大,世所罕見。師出以律,刑起於兵,面對革命、建設、改革過程中層出不窮、複雜糾結且從不乏矛盾和問題,信仰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與法律理論的中國共產黨自然而然以法律為武器,以刑法為干戈,一力降十會,迅速高效地破解革命、建設、改革過程中的矛盾和難題,由此進一步具體化並強化了馬克思主義刑法理論在中國的運用。
人民政法工作的刑事法治傳統,又是古代中國「刑治」傳統中的精華在當代的傳承與創新。「治之經,禮與刑」(《荀子·成相》),早在夏商西周三代,刑法就已構成國家法律體系的主要部分,秦漢以降,禮樂德教在大一統中央集權帝國治理過程中的角色趨於次要,刑法和刑罰成為維繫和治理大一統帝國的真正法制力量。誠然,古代中國並非只有刑法,但刑法高度發達是無可爭辯的事實,而且違法和犯罪之間不存在嚴格的界限,一切觸犯法律的行為,無論情節嚴重與否,都傾向於用刑罰來制裁,「刑為盛世所不尚」的表象下,是在治國和法制的實踐中頻繁及廣泛適用刑罰的「刑治」真相,一切的鐘鼎玉帛、黼黻文章,都掩蓋不了這一「刑治」的真相。當然,「刑治」不反對恤刑慎殺,然恤刑慎殺必須以依法正確適用刑罰為前提,而非屈法恩宥,濫施仁義;「刑治」亦不主張一味重刑酷刑,而認為「刑罰世輕世重」(《尚書·呂刑》),但在需要的時候將毫不猶豫地將「世輕世重」轉變為「重典治國」。與之相類,人民政法工作的刑事法治傳統主張區分敵我矛盾與人民內部矛盾,但對屬於敵我矛盾的犯罪施行毫不留情地專政;主張懲辦與寬大相結合,但並非放棄懲辦;主張寬嚴相濟,但並非一味從寬;重視對犯罪的綜合治理,但決不放棄與削弱刑罰作為最終及最有力打擊犯罪之手段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政法工作的刑事法治傳統與古代中國「刑治」傳統有一定的相似、相通之處,反映出中國共產黨基於高度的文化自信對傳統法律文化的自覺傳承和創新。
[三]。
政法工作是黨和國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政法機關是黨領導下從事政法工作的專門力量,人民政法傳統是黨和國家必須長期堅持的法律傳統,這一傳統在承認政法工作和政法機關的法律屬性的同時,突出政法機關和政法工作的政治屬性,明確政法機關首先是黨領導下的政治機關,政法工作的首要任務是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為此,政法機關必須履行起專政的職責,運用好刑法這一武器,同危害國家政治安全的犯罪分子進行鬥爭,堅定捍衛黨長期執政地位、捍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捍衛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的主導地位、捍衛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歷史進程的自覺與自信,「運用人民民主專政的力量,鞏固人民的政權,是正義的事情,沒有什麼輸理的地方」(《鄧小平文選》〈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9頁),誠哉斯言?
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的轉化並不意味著矛盾和問題的減少、利益衝突的緩解。相反,快速變動的經濟格局使得社會民生層面上的差距不可避免地擴大,社會流動速度的加快帶來價值觀念的變化,使得各種潛在風險上升,因利益分配引發的群體性矛盾仍存在,政法機關確保社會大局穩定的任務依然艱巨,刑法在新時代社會治理中,仍將發揮著不可替代的功能與作用,「鞭撲不可弛於家,刑罰不可廢於國」(《漢書·刑法志》),一味輕刑並不能有效遏制和預防犯罪,「今輕刑罰,民必易之」(《韓非子·六反》),寬嚴相濟、剛柔並用才是國家長治久安之正道,也是人民政法工作的刑事法治傳統始終不變的內涵。
「一代之治體,自有一代之家法」(楊萬里:《初讀〈三朝寶訓〉》,載《楊萬里詩文集》〈下〉,江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779頁),人民政法的刑事法治傳統,融合了外來與本土、傳統與現代,集寬與嚴、打與防、罰與愛等內容於一體,充分體現了刑法應有的本土場景與實踐導向,必將為新時代法治中國和平安中國的建設注入強大的法治力量。
(作者單位: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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