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某私營企業招聘員工,出生於1986年7月的趙某應聘,雙方簽訂了1年期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30天,從事貨物裝卸工作,並規定如趙某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視為違約,應支付違約金1000元。趙某工作2個月後,感到貨物裝卸工作過於繁重,體力不支,於是向某私營企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某私營企業認為其行為構成違約,要求趙某支付違約金,趙某不同意,雙方發生爭議,某私營企業即以趙某為被申訴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裁決趙某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
問題:
(1)趙某與某私營企業是否存在勞動法律關係。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否支持某私營企業的主張。
答:
(1)趙某與某私營企業不存在勞動法律關係。因為勞動法律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律規範,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作為勞動法律關係主體的勞動者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即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一般是公民在年滿16周歲時同時產生的。而趙某在與某私營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時未滿16周歲,因而其不具備勞動法律關係主體資格,某私營企業雖與趙某簽訂了勞動合同,但由於違反了我國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雙方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但不存在勞動法律關係。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應支持某私營企業的主張。法律確認和保護勞動法律關係,而事實勞動關係雖然受我國勞動法律調整,但不受法律保護。某私營企業與趙某之間不存在勞動法律關係,因而其要求趙某承擔違約責任的要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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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否支持某私營企業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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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趙某與某私營企業不存在勞動法律關係。因為勞動法律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律規範,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作為勞動法律關係主體的勞動者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即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一般是公民在年滿16周歲時同時產生的。而趙某在與某私營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時未滿16周歲,因而其不具備勞動法律關係主體資格,某私營企業雖與趙某簽訂了勞動合同,但由於違反了我國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雙方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但不存在勞動法律關係。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應支持某私營企業的主張。法律確認和保護勞動法律關係,而事實勞動關係雖然受我國勞動法律調整,但不受法律保護。某私營企業與趙某之間不存在勞動法律關係,因而其要求趙某承擔違約責任的要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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