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家公司因在其生產銷售的手帕紙、餐巾紙上使用了「薰衣草」的字樣,被擁有「薰衣草」商標專用權人告上法院。1月11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李逢英訴湖南恆安紙業有限公司、山東恆安凡相印紙業有限公司商標侵權糾紛案。
原告李逢英訴稱,原告在2004年9月取得「薰衣草」商標專用權,經核准在紙手帕等十六類紙制產品上使用「薰衣草」商標。之後,原告與兩家造紙企業簽訂生產許可合同,生產「薰衣草」牌紙類產品。
2006年4月,李先生髮現湖南恆安紙業有限公司委託山東恆安凡相印紙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心相印」生活用紙系列產品,在外包裝和內包裝的顯著位置,大量使用同原告註冊商標完全相同的文字標識「薰衣草」。
原告認為,被告生產廠家和委託生產企業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要求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並要求湖南恆安紙業有限公司、山東恆安凡相印紙業有限公司在《經濟日報》上公布侵權事實,消除不良影響,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萬元人民幣,承擔各種合理支出費用12.5萬餘元。
被告湖南恆安紙業有限公司、山東恆安凡相印紙業有限公司答辯認為,李逢英先生所擁有的商標中的文字部分「薰衣草」是一種植物固有名稱,薰衣草植物是常用的香料,被訴侵權產品包裝標註「薰衣草」是善意說明產品含有薰衣草,兩被告認為他們沒有將原告擁有的「薰衣草」商標作為商標使用,其行為屬於正當使用商標,並未侵犯原告的商標專用權。
1月11日上午,原告李逢英和他的代理人及湖南恆安紙業有限公司、山東恆安凡相印紙業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出庭,出售紙制產品的北京順天府投資公司的作為第三人出庭參加訴訟。但很快,由於原告變更了訴訟請求,順天府公司又與本案沒有了干係。
法庭上,雙方圍繞湖南恆安紙業有限公司、山東恆安凡相印紙業有限公司紙制產品上的「薰衣草」字樣是否構成侵權展開了激烈辯論。原告方經公證購買了三種紙制商品提交法庭,被告則購買了一瓶薰衣草香精以證明其所生產的紙制系列產品中含有的香味與薰衣草的味道一樣,產品上的「薰衣草」字樣只是為了說明含有薰衣草成分,沒有侵犯原告的「薰衣草」商標。
在法官的主持下,當庭將薰衣草香精打開並進行比較氣味是否一樣。原告的代理人不承認兩者氣味一樣,而被告的代理人則認為氣味完全一樣。
目前,此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一中院將擇日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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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逢英訴稱,原告在2004年9月取得「薰衣草」商標專用權,經核准在紙手帕等十六類紙制產品上使用「薰衣草」商標。之後,原告與兩家造紙企業簽訂生產許可合同,生產「薰衣草」牌紙類產品。
2006年4月,李先生髮現湖南恆安紙業有限公司委託山東恆安凡相印紙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心相印」生活用紙系列產品,在外包裝和內包裝的顯著位置,大量使用同原告註冊商標完全相同的文字標識「薰衣草」。
原告認為,被告生產廠家和委託生產企業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要求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並要求湖南恆安紙業有限公司、山東恆安凡相印紙業有限公司在《經濟日報》上公布侵權事實,消除不良影響,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萬元人民幣,承擔各種合理支出費用12.5萬餘元。
被告湖南恆安紙業有限公司、山東恆安凡相印紙業有限公司答辯認為,李逢英先生所擁有的商標中的文字部分「薰衣草」是一種植物固有名稱,薰衣草植物是常用的香料,被訴侵權產品包裝標註「薰衣草」是善意說明產品含有薰衣草,兩被告認為他們沒有將原告擁有的「薰衣草」商標作為商標使用,其行為屬於正當使用商標,並未侵犯原告的商標專用權。
1月11日上午,原告李逢英和他的代理人及湖南恆安紙業有限公司、山東恆安凡相印紙業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出庭,出售紙制產品的北京順天府投資公司的作為第三人出庭參加訴訟。但很快,由於原告變更了訴訟請求,順天府公司又與本案沒有了干係。
法庭上,雙方圍繞湖南恆安紙業有限公司、山東恆安凡相印紙業有限公司紙制產品上的「薰衣草」字樣是否構成侵權展開了激烈辯論。原告方經公證購買了三種紙制商品提交法庭,被告則購買了一瓶薰衣草香精以證明其所生產的紙制系列產品中含有的香味與薰衣草的味道一樣,產品上的「薰衣草」字樣只是為了說明含有薰衣草成分,沒有侵犯原告的「薰衣草」商標。
在法官的主持下,當庭將薰衣草香精打開並進行比較氣味是否一樣。原告的代理人不承認兩者氣味一樣,而被告的代理人則認為氣味完全一樣。
目前,此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一中院將擇日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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