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案件確定管轄法院的一般原則。
離婚糾紛訴訟之一審法院管轄,一般採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且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原告應向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
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可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異議申請。法院通過審查,確定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確定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二、特殊情況的離婚案件的管轄。
特殊情況下離婚訴訟之管轄法院還可能為原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婚姻締結地人民法院等。
1、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時的管轄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註: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不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此時採取「原告就被告」原則確定管轄。
例1:甲男和乙女為夫妻。甲男在3年出去打工一直未歸。現,乙女想起訴離婚。此時,乙女可以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訴離婚。註:乙女也可以去甲男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2、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時的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註: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不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此時採取「原告就被告」原則確定管轄。
例2:甲男和乙女為夫妻,住所地為江蘇省某縣城。3年前,甲乙二人來北京打工,一直居住在北京市通州區某小區。現,乙女想起訴離婚,須向甲男的經常居住地即北京市通州區法院起訴離婚。
例3:甲男和乙女為夫妻,住所地為江蘇省某縣城。3年前,甲乙二人來北京打工。在這3年中,夫妻二人先後在北京市朝陽區、海淀區、通州區等居住。且夫妻在每個區的居住時間都不到1年。現,乙女想起訴離婚,須向甲男的居住地即北京市通州區法院起訴離婚。
3、被告一方戶籍遷出但未落戶時的管轄
被告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由該人民法院管轄。
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軍人離婚案件的管轄
(1)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另,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故,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軍事法院管轄。
(2)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特殊情況下離婚案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第22條】
被告如果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蹤。
(3)被勞動教養。
(4)被監禁。
6、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情況下管轄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註:該條適用於雙方均被監禁或勞動教養的情形。
離婚糾紛訴訟之一審法院管轄,一般採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且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原告應向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
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可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異議申請。法院通過審查,確定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確定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二、特殊情況的離婚案件的管轄。
特殊情況下離婚訴訟之管轄法院還可能為原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婚姻締結地人民法院等。
1、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時的管轄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註: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不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此時採取「原告就被告」原則確定管轄。
例1:甲男和乙女為夫妻。甲男在3年出去打工一直未歸。現,乙女想起訴離婚。此時,乙女可以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訴離婚。註:乙女也可以去甲男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2、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時的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註: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不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此時採取「原告就被告」原則確定管轄。
例2:甲男和乙女為夫妻,住所地為江蘇省某縣城。3年前,甲乙二人來北京打工,一直居住在北京市通州區某小區。現,乙女想起訴離婚,須向甲男的經常居住地即北京市通州區法院起訴離婚。
例3:甲男和乙女為夫妻,住所地為江蘇省某縣城。3年前,甲乙二人來北京打工。在這3年中,夫妻二人先後在北京市朝陽區、海淀區、通州區等居住。且夫妻在每個區的居住時間都不到1年。現,乙女想起訴離婚,須向甲男的居住地即北京市通州區法院起訴離婚。
3、被告一方戶籍遷出但未落戶時的管轄
被告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由該人民法院管轄。
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軍人離婚案件的管轄
(1)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另,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故,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軍事法院管轄。
(2)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特殊情況下離婚案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第22條】
被告如果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蹤。
(3)被勞動教養。
(4)被監禁。
6、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情況下管轄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註:該條適用於雙方均被監禁或勞動教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