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和妻子收入不高,享受了市政府提供的經濟適用房。但因為我們夫妻感情出現了裂痕,想離婚。請問,這套房子怎樣分。
答:
夫妻一方在婚前購得經濟適用房並繳納全房款,應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房屋為購房人個人所有。該房屋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增值部分,是依附於婚前所購房屋自然生的,應歸屬於該房屋產權人。夫妻一方在婚前購得並繳納首付款、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經濟適用房在離婚時,首先,一方婚前購得經濟適用房並支付首付款,離婚時房屋可以認定為歸該方所有。其二,對婚後夫妻共同還款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進行分割。這種處理方法符合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在類似問題上的規定。夫妻一方在結婚前取得購買經濟適用房資格,婚後購得的經濟適用房在離婚時,一方婚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婚後雙方共同支付購房款的,應認定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離婚訴訟中,應依據《婚姻法》確定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予以分割。夫妻在婚後取得經濟適用房預購權,經濟適用房尚未建成但繳納了首付,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共同取得經濟適用房的預購權要求分割,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協商,確定由一方取得預購權,給予另一方適當的補償。在實踐中,因政策原因,在一定期間經濟適用房具有不可流通性及價格評估等問題,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則具體分割難以實現。在此情況下,法院可能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0條處理,即:(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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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妻子收入不高,享受了市政府提供的經濟適用房。但因為我們夫妻感情出現了裂痕,想離婚。請問,這套房子怎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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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前購得經濟適用房並繳納全房款,應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房屋為購房人個人所有。該房屋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增值部分,是依附於婚前所購房屋自然生的,應歸屬於該房屋產權人。夫妻一方在婚前購得並繳納首付款、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經濟適用房在離婚時,首先,一方婚前購得經濟適用房並支付首付款,離婚時房屋可以認定為歸該方所有。其二,對婚後夫妻共同還款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進行分割。這種處理方法符合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在類似問題上的規定。夫妻一方在結婚前取得購買經濟適用房資格,婚後購得的經濟適用房在離婚時,一方婚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婚後雙方共同支付購房款的,應認定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離婚訴訟中,應依據《婚姻法》確定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予以分割。夫妻在婚後取得經濟適用房預購權,經濟適用房尚未建成但繳納了首付,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共同取得經濟適用房的預購權要求分割,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協商,確定由一方取得預購權,給予另一方適當的補償。在實踐中,因政策原因,在一定期間經濟適用房具有不可流通性及價格評估等問題,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則具體分割難以實現。在此情況下,法院可能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0條處理,即:(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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