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健祥自幼父母雙亡,由祖母撫養長大成人,直至1993年參加工作。參加工作後,由於張對自己的工作不滿意,祖母年老體弱,又不能幫自己調工作。因此,對祖母越看越不順眼,經常向祖母索要錢財,並罵她「老不死」「吃白食」。1996年,祖母患感冒、傷風咳嗽,張以怕傳染為由,把祖母趕出家門,不讓在家睡覺,直到第二天居委會出面干涉,張才允許祖母回家。但自此以後,張對祖母更是變本加厲,一點好眼色也不給,動輒就摔盆砸碗,打罵祖母。1997年2月,祖母因腦中風癱瘓,只能躺在床上,生活不能自理,這下更激起了張健祥的不滿,他乾脆將祖母鎖在家裡,自己出外尋歡樂,三天以後,才被鄰居發現,這時祖母已奄奄一息,幸虧搶救及時,才避免慘劇發生。張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答:尊老敬老是中年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社會主義道德準則的一個重要內容。由於受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局限,國家和社會對老年人的物質幫助還不可能完全取代家庭成員對老人的贍養,傳統的家庭養老、親屬養老模式,仍將發揮重要的作用。因此,法律必須進一步強化親屬養老的責任和家庭養老的職能,在婚姻家庭中確保老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憲法第49條明確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虐待老人。」我國婚姻法把保護老人合法權益,作為基本原則加以規定,要求成年子女必須履行贍養扶助老人的義務,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對虐待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260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本案中,張健祥自幼由祖母撫養成人,根據我國《婚姻法》第28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因此,張健祥對祖母負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但是,張對其祖母,不但不履行贍養扶助的義務,反而虐待打罵祖母,情節十分惡劣,其行為嚴重摧殘了其祖母的身心健康,違背了婚姻法的規定,司法部門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答:尊老敬老是中年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社會主義道德準則的一個重要內容。由於受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局限,國家和社會對老年人的物質幫助還不可能完全取代家庭成員對老人的贍養,傳統的家庭養老、親屬養老模式,仍將發揮重要的作用。因此,法律必須進一步強化親屬養老的責任和家庭養老的職能,在婚姻家庭中確保老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憲法第49條明確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虐待老人。」我國婚姻法把保護老人合法權益,作為基本原則加以規定,要求成年子女必須履行贍養扶助老人的義務,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對虐待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260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本案中,張健祥自幼由祖母撫養成人,根據我國《婚姻法》第28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因此,張健祥對祖母負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但是,張對其祖母,不但不履行贍養扶助的義務,反而虐待打罵祖母,情節十分惡劣,其行為嚴重摧殘了其祖母的身心健康,違背了婚姻法的規定,司法部門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