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明與葉莉於1980年結婚,結婚前葉的父母送給葉一盒價值萬元的首飾作為嫁妝。婚後黃、葉生育兩個子女。1990年,葉不幸遇車禍身亡。2001年,黃明認識了焦娟,兩人彼此都有好感,經人撮合,兩人於2002年結婚。婚後,兩人感情很好。考慮到焦娟沒有子女,黃便與焦商量,把首飾歸焦個人所有,其餘財產作為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兩人簽訂了協議併到市公證處公證。後來,黃明的長子黃磊知道了父親和繼母的協議後,非常生氣,覺得父親把母親的東西送人,太不應該,便動員其妹黃芳一起到法院起訴,要求焦娟將首飾交出來。法院受理了此案。葉莉的父母送給葉的首飾是什麼性質的財產?黃明與焦娟訂立的財產協議是否有效?
答:葉莉的父母送給葉的首飾是贈與性質的財產。黃明與焦娟訂立的財產協議沒有效力。因為簽訂的財產協議還有兩個孩子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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