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不能作為行政訴訟定案根據的證據採用規則。
答:不能作為行政訴訟定案根據的證據採用規則:
1、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
2、複議機關在複議過程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根據。
3、被告在二審過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審程序中沒有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二審法院撤銷或變更一審裁判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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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能作為行政訴訟定案根據的證據採用規則:
1、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
2、複議機關在複議過程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根據。
3、被告在二審過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審程序中沒有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二審法院撤銷或變更一審裁判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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