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兼并企業後是否應承擔轉移債務
a銀行作為債權人,b公司作為被兼并方,c公司作為兼并方共同簽訂《中國建設銀行債權、債務轉移協議書》一份,約定c公司同意接收b公司原欠a銀行的債務1258萬元,a銀行免除1997年9月20日之前的利息,c公司分七年償還本金1258萬元,如c公司按期償還,a銀行對其接收的本金免收利息,如不按期償還,a銀行有權按原合同約定利率自停息日開始恢復計算利息,並加計罰息和複利,同日,山西運城鹽化局與a銀行簽訂一份《保證合同》,約定由山西運城鹽化局為b公司所欠本金1258萬元及違約金等提供連帶保證責任。a銀行以c公司逾期償還借款為由訴至法院,請求c公司和山西運城鹽化局連帶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判決:債權轉讓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創建公司向法院提交將原告變更為e公司的《申請書》一份。上述證據可證實創建公司將本案債權轉讓給e公司,且已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c公司、d公司,並申請變更e公司為本案原告。因此,e公司作為本案原告主體適格,其與創建公司之間的債權轉讓行為,履行了法定的通知義務,上述債權轉讓的事實對c公司、d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本案的保證責任
d公司原為山西運城鹽化局,1997年時其系c公司的上級主管機關,1997年8月20日c公司與b公司簽訂兼并b公司的協議,山西運城鹽化局知曉該事實。之後,山西運城鹽化局與a銀行簽訂上述承債式兼并《保證合同》中雖寫明被保證人為b公司,山西運城鹽化局簽章時間是1997年11月12日,但此時b公司已被c公司兼并,a銀行的簽章時間是1997年11月24日,且於同日a銀行、b公司、c公司共同簽訂《中國建設銀行債權、債務轉移協議書》。上述事實反映出,山西運城鹽化局是在b公司已被c公司兼并的前提下,在b公司轉移債務時,由山西運城鹽化局先行在《保證合同》上籤章做連帶保證,a銀行作為b公司的債權人後於1997年12月24日在《中國建設銀行債權、債務轉移協議書》、《保證合同》上籤章,故應認定山西運城鹽化局系給上述債權債務轉讓中的債務人c公司提供連帶保證擔保。山西運城鹽化局現變更為d公司,故d公司作為本案債權的連帶保證人,應當對c公司本案債權本金和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本文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a銀行作為債權人,b公司作為被兼并方,c公司作為兼并方共同簽訂《中國建設銀行債權、債務轉移協議書》一份,約定c公司同意接收b公司原欠a銀行的債務1258萬元,a銀行免除1997年9月20日之前的利息,c公司分七年償還本金1258萬元,如c公司按期償還,a銀行對其接收的本金免收利息,如不按期償還,a銀行有權按原合同約定利率自停息日開始恢復計算利息,並加計罰息和複利,同日,山西運城鹽化局與a銀行簽訂一份《保證合同》,約定由山西運城鹽化局為b公司所欠本金1258萬元及違約金等提供連帶保證責任。a銀行以c公司逾期償還借款為由訴至法院,請求c公司和山西運城鹽化局連帶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判決:債權轉讓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創建公司向法院提交將原告變更為e公司的《申請書》一份。上述證據可證實創建公司將本案債權轉讓給e公司,且已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c公司、d公司,並申請變更e公司為本案原告。因此,e公司作為本案原告主體適格,其與創建公司之間的債權轉讓行為,履行了法定的通知義務,上述債權轉讓的事實對c公司、d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本案的保證責任
d公司原為山西運城鹽化局,1997年時其系c公司的上級主管機關,1997年8月20日c公司與b公司簽訂兼并b公司的協議,山西運城鹽化局知曉該事實。之後,山西運城鹽化局與a銀行簽訂上述承債式兼并《保證合同》中雖寫明被保證人為b公司,山西運城鹽化局簽章時間是1997年11月12日,但此時b公司已被c公司兼并,a銀行的簽章時間是1997年11月24日,且於同日a銀行、b公司、c公司共同簽訂《中國建設銀行債權、債務轉移協議書》。上述事實反映出,山西運城鹽化局是在b公司已被c公司兼并的前提下,在b公司轉移債務時,由山西運城鹽化局先行在《保證合同》上籤章做連帶保證,a銀行作為b公司的債權人後於1997年12月24日在《中國建設銀行債權、債務轉移協議書》、《保證合同》上籤章,故應認定山西運城鹽化局系給上述債權債務轉讓中的債務人c公司提供連帶保證擔保。山西運城鹽化局現變更為d公司,故d公司作為本案債權的連帶保證人,應當對c公司本案債權本金和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本文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