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立法。
對智慧財產權的刑法保護,是智慧財產權法的重要內容之一。國際組織和一些國家在這方面都制定了相關法律。
國際公約中早有這方面的規定。在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主持下,1971年10月29日於日內瓦締結的《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率先確立了「通過刑事制裁的方式加以保護」的原則。關貿總協定在1994年烏拉圭回合談判文件《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中,要求對侵犯商標和版權的行為進行刑事制裁。
為了推動本地區的智慧財產權刑法保護工作,有關國際組織起草了地區性的公約。2007年4月25日,歐洲議會通過了《旨在確保執行智慧財產權的刑事措施指令(草案)》,該草案規定成員國應該對兩種行為進行刑事制裁:一是所有故意的具有商業規模的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二是對實際侵權的幫助或教唆煽動的行為。
各國對智慧財產權刑法保護的立法主要有三種模式。
一是分散型立法。即在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經濟、行政法規中,設置具有獨立罪名和法定刑的刑法規範,如美國、英國和日本等國都是在商標法中規定相應的假冒商標犯罪及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在對專利權的保護上,美國、英國、德國、日本等都是在專利法中規定了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二是集中型立法。是指將所有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犯罪以刑法典或單行刑法的方式進行規定,大陸法系的國家多採用此體例。
三是結合型立法模式。這是指在對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定罪處罰時,要求結合刑法典和智慧財產權法規對犯罪行為進行處罰,如法國既有統一的智慧財產權法,又在刑法典中規定了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犯罪行為及處罰方式,對商標、專利權等給予全面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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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智慧財產權刑法保護制度特點 一[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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