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系某化工廠催化車間技術工人。1997年4月6日催化車間的2號催化爐發生故障,影響了全廠的生產,急需搶修。車間主任要求所有職工加班,搶修設備。趙某因平時與車間主任小有矛盾,以自己家住太遠,小孩太小沒人照顧為由,不同意加班。因趙某是車間骨幹,沒有參加加班,使搶修工作受到一定影響。化工廠經了解得知趙某住處離工廠只有20分鐘路程,其子已滿10歲。於是在徵求工會意見後,作出給予趙某警告處分,並扣發半年獎金的處罰決定。趙某認為用人單位決定加班未與工會協商,且本人也未同意加班,不能以違反紀律為由給予處罰,於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撤銷工廠的決定。
問題:(1)車間主任是否有權作出加班決定?.(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否應支持趙某的申訴請求。
答:(1)車間主任有權作出加班決定。因是在生產設備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必須及時搶修的情形下作出的決定,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可不受一般情況下加班力日點程序的限制,可以不徵求工會和本人的意見。(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應支持趙某的申訴請求,因為趙某不加班的理由不能成立,在需緊急搶修設備的情況下拒不加班,已違反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化工廠作出的處罰決定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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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車間主任有權作出加班決定。因是在生產設備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必須及時搶修的情形下作出的決定,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可不受一般情況下加班力日點程序的限制,可以不徵求工會和本人的意見。(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應支持趙某的申訴請求,因為趙某不加班的理由不能成立,在需緊急搶修設備的情況下拒不加班,已違反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化工廠作出的處罰決定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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