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甲作曲、乙填詞,共同創作抒情歌曲《初戀》,後面甲無意間在同事家聽到一首名為《熱戀》的低格調的歌曲,與他所創作的《初戀》曲調完全一樣。一看盒帶上署名為甲作曲、乙填詞。甲又氣又羞,去譴責乙,聲稱乙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權,要求停止侵害,並賠償損失。乙辯稱,原歌系合作,自己只改了填了自己的歌詞部分,這是法律所允許的,拒絕了甲的上述要求。甲無柰,訴諸法院。
請問:乙這一行為是否侵權?本案應如何處理。
甲作曲,乙填詞,屬於我國著作權法中的"合作作品".並且是一種"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
對於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合作者不僅對作品享有共同著作權,而且分別地對自己創作的部分單獨享有著作權.(比如乙可以把歌詞單獨抽出來,當作詩歌發表)但是,在行使單獨的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這裡乙未經甲的同意,擅自使用合作作品.侵犯了甲的著作權.本案應當支持甲的訴訟請求。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請問:乙這一行為是否侵權?本案應如何處理。
甲作曲,乙填詞,屬於我國著作權法中的"合作作品".並且是一種"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
對於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合作者不僅對作品享有共同著作權,而且分別地對自己創作的部分單獨享有著作權.(比如乙可以把歌詞單獨抽出來,當作詩歌發表)但是,在行使單獨的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這裡乙未經甲的同意,擅自使用合作作品.侵犯了甲的著作權.本案應當支持甲的訴訟請求。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