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離婚是怎麼認定的?
假離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無離婚的真實意思而因雙方同謀或受對方欺詐而作出離婚的意思表示。一般而言,虛假離婚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通謀離婚,二是欺詐離婚。
通謀離婚,是指婚姻當事人雙方為了共同的各自的目的,串通暫時離婚,等目的達到後再復婚的離婚行為。通謀離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徵:(1)雙方當事人並無離婚的真實意思,不符合協議離婚的實質條件。(2)雙方當事人以離婚為手段,以達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如為了逃避計劃生育 而多生子女;為了逃避債務;為了兩邊享受分房或購房的國家優惠政策;為了子女辦理農轉非戶口等等。(3)雙方均有惡意串通離婚的故意,共同採取欺詐或者隱匿事實真相的方法,欺騙婚姻登記機關以違反獲取離婚登記。(4)通謀離婚一般具有暫時性,待預期目的達到後,雙方通常按約定復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虛作假成真,離婚後置原先的約定不顧,不願復婚或者與他人再婚,從而容易引起糾紛發生。
欺詐離婚,是指一方當事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真正目的,採取欺詐手段向對方許諾先離婚後再復婚,以騙取對方同意暫時離婚的行為。欺詐離婚具有以下特徵:(1)這種離婚是欺詐方的真實意思,而受欺詐一方並不離婚的真實意思。另一方同意離婚是基於對方採取偽造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所致。如果知道真相,不會作出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2)欺詐方的目的在於騙取對方同意離婚,以達到真正離婚的目的,因而並無復婚的意思,而受欺詐方卻期待目的達到後即行復婚。(3)受欺詐方既是受害人,又與欺詐方共同欺詐婚姻登記機關。
假離婚既可以發生在登記離婚程序之中,也可以發生在訴訟離婚程序之中。前者為假離婚登記,後者為假離婚調解協議。但現實生活中以前情況為多數。
二、假離婚有哪些法律後果。
1、「假離婚」後,一方如不同意復婚的,財產分割部分也不能反悔。
首先,需要強調的是我國法律上並沒有「假離婚」的說法。離婚的方式只有兩種:一是協議離婚,到婚姻登記處辦理;二是訴訟離婚,到法院按法律程序處理。一旦婚姻關係依法解除,則法律上與真離婚產生一樣的法律效果。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由於雙方協議辦理「假離婚」,通常均屬於自願,並不會存在脅迫的情況,雙方對財產分割的後果以及對方有可能不同意復婚這個風險都應該是明知的,因此財產分割協議本身也不存在欺詐。綜上所述,法院不會撤銷雙方假離婚時所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
2、假離婚時協議歸於一方的財產,復婚後屬於該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夫妻雙方假離婚是為了拿房產證,那麼房產證拿到後,二人復婚,則之前二人協議離婚時歸於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均屬於個人財產,而不再是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即使夫妻另一方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之前的財產分割協議,法院一般均不予支持。
3、復婚後,一方購買的房產歸屬,要看具體情況。
如果夫妻雙方復婚,而一方以自己的名義購買的第二套房,房產歸誰所有,要看房產證取得的時間及房款支付情況而定。一般說來,可以分以下幾種情況:
(1)復婚前拿到產證的,則房子歸產證上登記的所有權人。
離婚後購買且一次性付款,在復婚前就取得房產證的,應屬登記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因為根據《物權法》規定,房產證上登記的人是誰,房子就屬於誰。離婚期間以個人名義買的房子,當然屬於個人財產,而且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該房也不會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復婚後共同還貸,權利也歸產權登記一方,但要補償對方。
如果是貸款購房,復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房產的產權歸屬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4、雙方約定的「假離婚協議」沒有法律效力。
雖然有的當事人會在協商假離婚時簽一份「假離婚協議」,載明雙方是假離婚,離婚期間所買的房產仍屬於共同財產。如果有這樣的協議,也無法規避法律風險,因為該協議本身會被認定無效,而不能約束任何一方。
三、假離婚能否撤銷。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等等」以及第十三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噹噹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據此,我們認為「自願」才是離婚的生效要件,只要雙方自願同意結婚或離婚,依照法定程序辦理了婚姻登記即有效,而不問婚姻背後的真實意圖。此外,《婚姻法》及相關行政法規只規定了婚姻無效的四種情形和因脅迫結婚的可撤銷情形,並沒有賦予當事人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確認虛假合意結婚或者離婚效力的權利。
本著婚姻自由的原則,在婚姻登記管理相關行政法規的演變過程中,也進一步反映出了國家已經不再干預當事人離婚的內在動機。《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1994年)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結婚證,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離婚證,並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現生效的《婚姻登記條例》(2003 年),已經取消了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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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離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無離婚的真實意思而因雙方同謀或受對方欺詐而作出離婚的意思表示。一般而言,虛假離婚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通謀離婚,二是欺詐離婚。
通謀離婚,是指婚姻當事人雙方為了共同的各自的目的,串通暫時離婚,等目的達到後再復婚的離婚行為。通謀離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徵:(1)雙方當事人並無離婚的真實意思,不符合協議離婚的實質條件。(2)雙方當事人以離婚為手段,以達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如為了逃避計劃生育 而多生子女;為了逃避債務;為了兩邊享受分房或購房的國家優惠政策;為了子女辦理農轉非戶口等等。(3)雙方均有惡意串通離婚的故意,共同採取欺詐或者隱匿事實真相的方法,欺騙婚姻登記機關以違反獲取離婚登記。(4)通謀離婚一般具有暫時性,待預期目的達到後,雙方通常按約定復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虛作假成真,離婚後置原先的約定不顧,不願復婚或者與他人再婚,從而容易引起糾紛發生。
欺詐離婚,是指一方當事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真正目的,採取欺詐手段向對方許諾先離婚後再復婚,以騙取對方同意暫時離婚的行為。欺詐離婚具有以下特徵:(1)這種離婚是欺詐方的真實意思,而受欺詐一方並不離婚的真實意思。另一方同意離婚是基於對方採取偽造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所致。如果知道真相,不會作出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2)欺詐方的目的在於騙取對方同意離婚,以達到真正離婚的目的,因而並無復婚的意思,而受欺詐方卻期待目的達到後即行復婚。(3)受欺詐方既是受害人,又與欺詐方共同欺詐婚姻登記機關。
假離婚既可以發生在登記離婚程序之中,也可以發生在訴訟離婚程序之中。前者為假離婚登記,後者為假離婚調解協議。但現實生活中以前情況為多數。
二、假離婚有哪些法律後果。
1、「假離婚」後,一方如不同意復婚的,財產分割部分也不能反悔。
首先,需要強調的是我國法律上並沒有「假離婚」的說法。離婚的方式只有兩種:一是協議離婚,到婚姻登記處辦理;二是訴訟離婚,到法院按法律程序處理。一旦婚姻關係依法解除,則法律上與真離婚產生一樣的法律效果。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由於雙方協議辦理「假離婚」,通常均屬於自願,並不會存在脅迫的情況,雙方對財產分割的後果以及對方有可能不同意復婚這個風險都應該是明知的,因此財產分割協議本身也不存在欺詐。綜上所述,法院不會撤銷雙方假離婚時所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
2、假離婚時協議歸於一方的財產,復婚後屬於該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夫妻雙方假離婚是為了拿房產證,那麼房產證拿到後,二人復婚,則之前二人協議離婚時歸於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均屬於個人財產,而不再是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即使夫妻另一方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之前的財產分割協議,法院一般均不予支持。
3、復婚後,一方購買的房產歸屬,要看具體情況。
如果夫妻雙方復婚,而一方以自己的名義購買的第二套房,房產歸誰所有,要看房產證取得的時間及房款支付情況而定。一般說來,可以分以下幾種情況:
(1)復婚前拿到產證的,則房子歸產證上登記的所有權人。
離婚後購買且一次性付款,在復婚前就取得房產證的,應屬登記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因為根據《物權法》規定,房產證上登記的人是誰,房子就屬於誰。離婚期間以個人名義買的房子,當然屬於個人財產,而且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該房也不會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復婚後共同還貸,權利也歸產權登記一方,但要補償對方。
如果是貸款購房,復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房產的產權歸屬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4、雙方約定的「假離婚協議」沒有法律效力。
雖然有的當事人會在協商假離婚時簽一份「假離婚協議」,載明雙方是假離婚,離婚期間所買的房產仍屬於共同財產。如果有這樣的協議,也無法規避法律風險,因為該協議本身會被認定無效,而不能約束任何一方。
三、假離婚能否撤銷。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等等」以及第十三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噹噹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據此,我們認為「自願」才是離婚的生效要件,只要雙方自願同意結婚或離婚,依照法定程序辦理了婚姻登記即有效,而不問婚姻背後的真實意圖。此外,《婚姻法》及相關行政法規只規定了婚姻無效的四種情形和因脅迫結婚的可撤銷情形,並沒有賦予當事人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確認虛假合意結婚或者離婚效力的權利。
本著婚姻自由的原則,在婚姻登記管理相關行政法規的演變過程中,也進一步反映出了國家已經不再干預當事人離婚的內在動機。《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1994年)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結婚證,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離婚證,並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現生效的《婚姻登記條例》(2003 年),已經取消了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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