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被公安機關抓走,關到看守所,該怎麼辦?
首先,您應向辦案的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初步了解一下情況,確定是否被抓,如果可能,了解一下可能親人被抓涉因什麼犯罪事實和違法事實,事情是否嚴重?
其次,犯人家屬有知情權,犯人家屬有權向公安部門了解親人被抓的原因和羈押的場所。按照法律規定,傳喚、拘傳不能超過12小時,不得以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拘留人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再次,如果親人被拘留數十日杳無音信,既沒有得到拘留通知也沒有公安部門的電話,這種情況通常是犯人在外地被抓,公安的拘留通知寄往犯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而戶籍派出所因無法聯繫犯人家屬所以無法通知。通常,公安機關不會忽略通知家屬這一程序,所以犯人家屬也不必過於多疑。這種情況下,犯人家屬可直接電話聯繫當地派出所,查明是否有拘留的通知,從而得知犯人被羈押的地點和事由。
最後,如果家屬確定親人被拘留或逮捕也確知羈押的場所,但是非常擔心親人在看守所生活的狀態,擔心親人是否被刑訊逼供,是否被同住的犯人欺負等,那麼家屬唯一的辦法只有聘請律師去看守所會見犯人。因為,刑事訴訟法有明確規定,在偵查階段,只有律師才能會見犯人,了解犯人所涉及的罪名為犯人提供法律諮詢和幫助。為保障偵查的順利進行,家屬在法院判決之前是不能探望犯人的。
其實早一點聘請律師去看守所會見犯人,對犯人來說可以緩解緊張絕望的情緒,增強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對家屬來說可以更早的了解事情的真實情況,以便於為維護犯人的合法權益做好各方面的準備。
一個人能在看守所最多呆多久。
按照法律規定,一個人能在看守所最多呆多久,實際上這個問題不好回答,你看了下面的內容就知道了。
一、拘留:一般14天,最長37天。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逮捕、偵查:一般2個月,最長7個月。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二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首先,您應向辦案的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初步了解一下情況,確定是否被抓,如果可能,了解一下可能親人被抓涉因什麼犯罪事實和違法事實,事情是否嚴重?
其次,犯人家屬有知情權,犯人家屬有權向公安部門了解親人被抓的原因和羈押的場所。按照法律規定,傳喚、拘傳不能超過12小時,不得以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拘留人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再次,如果親人被拘留數十日杳無音信,既沒有得到拘留通知也沒有公安部門的電話,這種情況通常是犯人在外地被抓,公安的拘留通知寄往犯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而戶籍派出所因無法聯繫犯人家屬所以無法通知。通常,公安機關不會忽略通知家屬這一程序,所以犯人家屬也不必過於多疑。這種情況下,犯人家屬可直接電話聯繫當地派出所,查明是否有拘留的通知,從而得知犯人被羈押的地點和事由。
最後,如果家屬確定親人被拘留或逮捕也確知羈押的場所,但是非常擔心親人在看守所生活的狀態,擔心親人是否被刑訊逼供,是否被同住的犯人欺負等,那麼家屬唯一的辦法只有聘請律師去看守所會見犯人。因為,刑事訴訟法有明確規定,在偵查階段,只有律師才能會見犯人,了解犯人所涉及的罪名為犯人提供法律諮詢和幫助。為保障偵查的順利進行,家屬在法院判決之前是不能探望犯人的。
其實早一點聘請律師去看守所會見犯人,對犯人來說可以緩解緊張絕望的情緒,增強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對家屬來說可以更早的了解事情的真實情況,以便於為維護犯人的合法權益做好各方面的準備。
一個人能在看守所最多呆多久。
按照法律規定,一個人能在看守所最多呆多久,實際上這個問題不好回答,你看了下面的內容就知道了。
一、拘留:一般14天,最長37天。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逮捕、偵查:一般2個月,最長7個月。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二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