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內容是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
保險合同(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內容是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保險合同屬於民商合同的一種,其設立、變更或終止時具有保險內容的民事法律關係。因此,保險合同不僅適用保險法,也是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合同的效力內容介紹如下:
合同生效。
1.保險合同生效的含義。
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合同生效」與「保險合同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保險合同成立,是指合同當事人就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協議;保險合同生效,指合同條款對當事人雙方已發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當事人雙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關係有兩種:一是合同一經成立即生效,雙方便開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二是合同成立後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險合同生效的附條件成立或附期限到達後才生效。
我國採取的是「零時起保制」。即合同成立後的次日零時,或附條件成立或附期限到達後地次日零時起生效。
2.保險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而,保險合同若要有效訂立,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締約能力,並在保險合同內容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意思表示真實。
合同無效。
保險合同的無效是指當事人所締結的保險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條件而不產生法律的約束力。無效保險合同的特點是:1、違法性,即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2、自始無效性,即因其違法而自行為開始起便沒有任何的法律效力;3、無效性無需考慮當事人是否主張,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主動審查,確認合同無效。
保險合同無效的原因。
1、合同主體不合格。主體不合格是指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保險代理人等資格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例如,投保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締約行為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保險人不具備法定條件,不是依法設立的;保險代理人沒有保險代理資格或沒有保險代理權。如果保險合同是由上述主體締結,則合同無效。
2、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締約過程中,如果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對方作出違背自己意願的意思表示,均構成締約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在這裡,欺詐是指行為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虛假情況,誘使對主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明知不存在風險卻謊稱有風險,明知風險已經發生而謊稱沒有發生等等。脅迫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給對方或與對方有關的人的人身、財產、名譽、榮譽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同自己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要挾是確定可能實現的行為,而且足以使對方違背自己的意志與其訂立保險合同。
3、客體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則其訂立的保險合同無效。
4、內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風險是非法的,如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均導致合同無效。
保險合同(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內容是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保險合同屬於民商合同的一種,其設立、變更或終止時具有保險內容的民事法律關係。因此,保險合同不僅適用保險法,也是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合同的效力內容介紹如下:
合同生效。
1.保險合同生效的含義。
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合同生效」與「保險合同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保險合同成立,是指合同當事人就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協議;保險合同生效,指合同條款對當事人雙方已發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當事人雙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關係有兩種:一是合同一經成立即生效,雙方便開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二是合同成立後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險合同生效的附條件成立或附期限到達後才生效。
我國採取的是「零時起保制」。即合同成立後的次日零時,或附條件成立或附期限到達後地次日零時起生效。
2.保險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而,保險合同若要有效訂立,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締約能力,並在保險合同內容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意思表示真實。
合同無效。
保險合同的無效是指當事人所締結的保險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條件而不產生法律的約束力。無效保險合同的特點是:1、違法性,即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2、自始無效性,即因其違法而自行為開始起便沒有任何的法律效力;3、無效性無需考慮當事人是否主張,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主動審查,確認合同無效。
保險合同無效的原因。
1、合同主體不合格。主體不合格是指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保險代理人等資格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例如,投保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締約行為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保險人不具備法定條件,不是依法設立的;保險代理人沒有保險代理資格或沒有保險代理權。如果保險合同是由上述主體締結,則合同無效。
2、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締約過程中,如果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對方作出違背自己意願的意思表示,均構成締約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在這裡,欺詐是指行為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虛假情況,誘使對主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明知不存在風險卻謊稱有風險,明知風險已經發生而謊稱沒有發生等等。脅迫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給對方或與對方有關的人的人身、財產、名譽、榮譽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同自己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要挾是確定可能實現的行為,而且足以使對方違背自己的意志與其訂立保險合同。
3、客體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則其訂立的保險合同無效。
4、內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風險是非法的,如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均導致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