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採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二)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四)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證人、鑑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採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摘自網絡,侵權聯繫刪除。
證人、鑑定人、被害人的特殊保護[朗讀]
@iis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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