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張先生忽然病重,在醫院立下一份遺囑,將自己的個人財產交由兒子繼承,由於病重無法自己親筆書寫遺囑,於是請了他的朋友楊先生代筆,張先生自己在擬好的遺囑上親筆簽名,還有兩名證人現場見證,並簽字。後來張先生去世。張先生的女兒認為,父親生前雖留有遺囑,但遺囑不是他親筆書寫,也沒給母親留下應有份額,這份遺囑應是無效遺囑。所以,訴至法院,要求對張先生留下的遺產進行繼承。
法院判決:張先生所立遺囑為有效遺囑。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該遺囑並不是被繼承人親筆書寫,但張先生生前口述遺囑委託他人代寫,遺囑從形式上雖不是張先生親自書寫,但訂立遺囑及遺囑的內容是張先生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上有他的親筆簽名,並有兩個無利害關係的證人現場見證並簽字,由此也可證明,遺囑是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應認定遺囑有效。
律師說法:自書遺囑的效力。
根據《繼承法》第17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字。此外,繼承法還規定了錄音遺囑、公證遺囑等多種訂立遺囑的方式。
本案中的遺囑實際上屬於代書遺囑。雖然表達形式不太符合法律規定,但體現了公民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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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被繼承人自書的遺囑是否有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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