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說國際私法是國際法的一個分支?
國際法如同國內法一樣,是一個大的體系的概念,而不是一個具體的部門法概念。凡是調整國際關係的法律都可以歸之於國際法這個體系。一般認為,調整國家之間正式關係的法律一—國際公法起始於公元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和約》,而調整個人和團體跨越國界的交往關係的法律一一主要是國際私法則是起始於十四世紀義大利後期注釋派法學家巴托路斯(,1314-1357)的法則區別說」。因此從歷史看,國際私法關係的出現比國際公法關係的出現要早得多。但兩種關係有一個共同基礎,那就是國際社會的存在。各國之間有交往,就需要一套規則來協調。交往的領域不同,規則就相應地有所分別。
所以,我們可以認為:國際法與國內法各為不同的法律體系;國際公法和國際私法分別調整國際交往關係中的不同領域,是國際法體系中的不同法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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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是國際法的一個分支[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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