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1992年,阿某和巴某結婚,婚後育有兩個孩子,經常因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2012年6月25日經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四師伊寧墾區人民法院調解達成調解協議,雙方自願離婚並辦理離婚手續。後兩人又一起居住,但未辦理復婚手續。2017年3月16日,兩人對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產生糾紛,雙方自願向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四師某團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申請調解。
【調解過程】。
2017年3月16日,調委會接到當事人申請後,立即對此事進行調查了解。先後與當事雙方阿某和巴某了解糾紛的具體情況。通過調查了解,調解員發現本案的矛盾焦點為:雙方共同居住期間是否屬於同居關係,以及對共同居住期間的財產如何劃分。據了解,阿某與巴某於2012年6月25日辦理的離婚手續。之後,二人由於子女等原因又共同居住在一起,但是一直沒有辦理結婚手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而阿某和巴某並沒有履行復婚登記手續,應屬於同居關係。此次分割的財產並不屬於離婚時的財產分割,而是對同居期間的財產進行分割。雖然二人的孩子都已工作不存在子女撫養問題,但是對於財產如何劃分,雙方也是爭議不斷。調解員在掌握了同居期間財產基本情況後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對同居期間的房產、耕地、牲畜、現金等生活用品進行了詳細的劃分。調解員還向雙方當事人就相關法律法規分別進行耐心、細緻的講解,對糾紛本身進行分析、梳理,雙方當事人通過調解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調解結果】。
2017年3月17日,在調委會調解下,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1.位於某團醫院某村路xx號院落歸巴某所有。
2.巴某的職工身份土地由其自行耕種、收穫並承擔相應的土地費用。
3.阿某租賃種植的土地由其自行耕種、收穫並承擔相應的土地費用。
4.家中兩頭牛歸巴某所有;5.巴某支付阿某現金5000元整。
6.地毯兩個,被褥十床,洗衣機一台,沙發一套以及阿某個人生活用品歸阿某所有。
【案例點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五條規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屬於同居關係;如果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應當補辦婚姻登記,不予補辦的,屬於同居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故本案中阿某和巴某屬於同居關係,而非事實婚姻。對其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應按照雙方自願合法的前提下進行。調解員堅持調解和普法並重,在調解的過程中向當事人進行了法律法規的教育,最終促使糾紛得已經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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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團第四師阿某與巴某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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