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大部分大陸法系國家把有關買賣的法律編入民法典,作為民法典的組成部分。而在實行民法、商法分立的國家,其商法典中也有關於買賣的規定,如法、德、日本等,民法作為普通法,商法為特別法。
2.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英美法系沒有民法與商法的區分,普通法和衡平法都調整民事和商事關係。19世紀末以來,英美法系國家的貨物買賣法大都以單行法規的形式出現,如英國《1893年貨物買賣法》(sale of goods act,1893),美國的《統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ucc)。
應特別提到的是,英國的關於國際貨物買賣的法律原理,在國際貨物買賣領域中,具有深刻的影響。英國法院關於國際貨物買賣的眾多判例,以及在此基礎上總結出來的「英國貨物買賣法」所體現的各種傳統原則,至今仍不失為我們研究國際貨物買賣法的重要參考材料。3.我國有關的法律我國調整貨物買賣關係的法律主要為民法和合同法。《民法通則》中關於民事法律行為、債權、民事責任及法律適用等規定與國際貨物買賣密切相關;新的《合同法》吸收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及外國合同法的合理內容,是我國調整貨物買賣關係的主要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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