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光達與莫麗香是鄰居,許很喜歡莫,但由於許好吃懶做,嗜好賭博,加上家境貧寒,許根本配不上莫。後經人介紹,莫麗香嫁到外地。莫結婚後夫妻關係一直不好。一年以後,莫臨產返回娘家生小孩,而當地風俗是不允許外姓人在屋裡生產的,莫家父母把莫麗香安排在牛棚里生產。許光達得知此事,認為莫麗香的婚姻破裂,便起意娶其為妻,並請了媒人同去莫家「說親」。莫父也感到女兒這樣下去沒有好日子過,表示同意將女兒轉嫁給許光達為妻,並當場收下500元彩禮錢,讓其接走莫麗香。但莫麗香表示孩子都生下了,不能改嫁,轉住到姐姐家裡,待滿月後再回夫家團聚。數月後的某晚,許光達買通莫麗香的弟弟,帶領許家親友數人,趕到莫麗香的姐姐家,謊稱母親病重,要莫麗香回家陪住,將莫麗香及孩子一起劫持到許家,麗香的姐姐發覺後,馬上通知妹夫即莫麗香丈夫文建國,讓其趕到許家要人。文幾次到許家交涉,都因大門緊鎖,無法與莫麗香見面。後經政府出面干涉,許光達才勉強放人。許光達將莫麗香劫持到家,共禁閉了5天。對此,文建國、莫麗香共同向法院提出控告。許光達的行為是否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答:對於本案法院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許光達主觀上是為了娶莫麗香為妻,客觀上採取了劫持、禁閉莫麗香的暴力行為,屬於搶親性質。許光達的行為侵犯了莫麗香的婚姻自由權利和人身權利,符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犯罪構成要件。應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定罪。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應定非法拘禁罪。理由是:莫麗香已有合法的婚姻關係存在,是有夫之婦,且生了孩子,因而不存在其婚姻自由遭干涉的問題。此外,許光達明知莫麗香已非搶親對象,她已經是他人之妻並已生育小孩;又不肯離婚改嫁,不符合搶親的性質。所以,對許光達的行為應該定性為非法拘禁罪。許光達的行為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它指的是當事人有權按照法律規定,自主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不受任何人的強制和干涉。法律禁止任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對屬於一般干涉婚姻自由尚未使用暴力者,應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或由有關部門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對於使用暴力手段干涉婚姻自由情節嚴重的,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直接侵犯的是他人的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另一方面,由於當事人採用暴力手段干涉他婚姻自由,必然要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觀意圖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如強迫他人和自己結婚,或阻撓他人離婚等等。這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非法拘禁罪最大的區別。本案中,許光達明知莫麗香與他人已有合法的婚姻關係,仍然採取劫持、禁閉的手段,強迫莫麗香嫁給自己,將莫麗香囚禁達5天之久,既侵犯了莫麗香的婚姻自由權利,也侵犯了文建國的婚姻自由的權利,情節嚴重,構成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根據我國刑法第257條的規定,應該追究許光達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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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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