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後悔協議離婚時約定的條件 登記離婚時雙方自願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但一定條件下可以提起通過訴訟重新分割。 二、離婚後,對財產分割後悔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會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後,發現不存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會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三、未離婚,對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協議後悔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四、離婚後,對損害賠償後悔 當事人在登記離婚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五、離婚後,對子女撫養問題後悔 雙方可以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另行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 協議離婚後一方反悔的,應當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由婚姻登記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的具體情況和理由,作出相應處理。如果當事人一方想夫妻重歸於好,另一方也表示同意的,雙方可以共同到一方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協議離婚必須是雙方自願的,並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雙方自願達成的離婚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但一定條件下可以提起通過訴訟或婚姻登記機關變更協議內容。經過協議離婚後,即使想要重修舊好也必須重新登記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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