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同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也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由此可知,贍養父母是每一位子女的責任與義務,不可以通過協議免除或轉讓,也不可以放棄繼承權或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利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
(轉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同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也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由此可知,贍養父母是每一位子女的責任與義務,不可以通過協議免除或轉讓,也不可以放棄繼承權或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利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
(轉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