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陸居民如何辦理涉台繼承案件。
(一)首先確定繼承人範圍。
根據大陸法律有關規定及台灣地區有關法規,繼承台灣地區居民在台灣遺產的法定繼承人範圍如下:
1、配偶為任一順序繼承人。
2、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含婚生子、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胎兒)、孫子女、曾孫子女等,以親等近者為先,可代位繼承。
3、第二順序繼承人為父母(含生父母、養父母等)。
4、第三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含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異母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等)。
5、第四順序繼承人為祖父母、外祖父母。
大陸居民須符合上述繼承人範圍方可申請辦理繼承其在台灣親屬在台灣的遺產。
(二)了解繼承時效。
根據台灣地區《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居民繼承台灣親屬在台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申請,但1992年9月18日以前死亡的現役或退除役人員的遺產繼承時效,不在此範圍。
(三)、明確繼承數額。
根據台灣地區《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居民依法繼承其台灣親屬在台遺產的,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能超200萬新台幣。如遺產中有不動產的,則將大陸繼承人應得部分折算為價額繼承,但台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的不動產除外。
二、申辦繼承在台遺產程序。
大陸居民在獲知自己有合法的繼承權時,首先應到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能辦理涉台公證的公證部門辦理相關的公證,而後再向台灣有關部門申辦。辦理涉台遺產繼承所需公證書:
1、親屬關係公證書,即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親屬關係的公證文書。
2、委託書公證書,即繼承人委託為其在台灣申辦遺產的台灣的機構或個人的公證文書。
另其它公證書如死亡證明公證書、婚姻狀況公證書等需根據實際情況由公證機關要求而定。
大陸繼承人在完成上述公證書辦理後,將公證書的正本寄給台灣的受託人,公證書副本由公證部門寄往台灣海基會,正副本核對 無誤後,台灣受託人方可向台灣有關部門申領遺產繼承。
三、注意事項。
大陸繼承人在辦理涉台遺產繼承時,應特別注意如下事項:
1、目前,由於大陸繼承人一般不能親自去台領取其親屬在台灣的遺產,因此需委託台灣的機構或個人為其在台灣申領遺產繼承。
2、為保證大陸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大陸繼承人在選擇台灣受託人時應當及其慎重,以保證親屬遺產的順利繼承和調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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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確定繼承人範圍。
根據大陸法律有關規定及台灣地區有關法規,繼承台灣地區居民在台灣遺產的法定繼承人範圍如下:
1、配偶為任一順序繼承人。
2、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含婚生子、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胎兒)、孫子女、曾孫子女等,以親等近者為先,可代位繼承。
3、第二順序繼承人為父母(含生父母、養父母等)。
4、第三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含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異母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等)。
5、第四順序繼承人為祖父母、外祖父母。
大陸居民須符合上述繼承人範圍方可申請辦理繼承其在台灣親屬在台灣的遺產。
(二)了解繼承時效。
根據台灣地區《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居民繼承台灣親屬在台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申請,但1992年9月18日以前死亡的現役或退除役人員的遺產繼承時效,不在此範圍。
(三)、明確繼承數額。
根據台灣地區《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居民依法繼承其台灣親屬在台遺產的,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能超200萬新台幣。如遺產中有不動產的,則將大陸繼承人應得部分折算為價額繼承,但台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的不動產除外。
二、申辦繼承在台遺產程序。
大陸居民在獲知自己有合法的繼承權時,首先應到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能辦理涉台公證的公證部門辦理相關的公證,而後再向台灣有關部門申辦。辦理涉台遺產繼承所需公證書:
1、親屬關係公證書,即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親屬關係的公證文書。
2、委託書公證書,即繼承人委託為其在台灣申辦遺產的台灣的機構或個人的公證文書。
另其它公證書如死亡證明公證書、婚姻狀況公證書等需根據實際情況由公證機關要求而定。
大陸繼承人在完成上述公證書辦理後,將公證書的正本寄給台灣的受託人,公證書副本由公證部門寄往台灣海基會,正副本核對 無誤後,台灣受託人方可向台灣有關部門申領遺產繼承。
三、注意事項。
大陸繼承人在辦理涉台遺產繼承時,應特別注意如下事項:
1、目前,由於大陸繼承人一般不能親自去台領取其親屬在台灣的遺產,因此需委託台灣的機構或個人為其在台灣申領遺產繼承。
2、為保證大陸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大陸繼承人在選擇台灣受託人時應當及其慎重,以保證親屬遺產的順利繼承和調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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