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書
公司: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本人知曉上述權利,同時,本人亦知曉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之權利。在此,本人自願提出與貴司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同意在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時依法終止。
特此聲明。
聲明人簽名:
年 月 日。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聲明[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