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規定:「若亭疑獻決,而因有番異,則改調隔別街門問擬。二次番異不服,則具奏,會九卿鞠之,謂之圓審。至三四訊不服,而後請旨決焉。」。
結合以上材料,請回答下列問題:
(1) 上述材料反映的是哪一項制度。
(2)該制度反映的是哪種統治思想。
7.【參考答案】(1)這段文字反映了明朝的九卿會審制度。即如果案件已經審理完畢,而犯人仍然翻異不服的,則應當改由其他司法機關重新審理。如果第二次仍然翻異不服的,就應當具擬奏報皇帝,由皇帝命令三法司,會同吏、戶、禮、兵、工五部尚書和通政使司等九卿會審,稱為「圓審」。如果三次或者四次審理仍然不服,則奏請皇帝裁決。
(2)這種會審制度是慎刑思想的反映,有利於皇帝控制和監督司法活動,糾正冤假錯案,但是明朝的會審往往由宦官操控,不免流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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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會審制度[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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