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競業限制條款雖然是約定條款,但是勞動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其簽約雙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在談判別能力上則存在巨大不同,為了平衡這種不同,法律為勞動合同設定了基準規範,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內容只能高於這些基準規範,而不能低於它們。這意味著勞動合同的內容不能由當事人雙方隨心所欲的擬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競業限制的期限由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競業限制的,不得再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根據這一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在不超過法律規定的三年期限內,可以自由約定。
(2)任何秘密都不是永恆的,只是有些保密時間長些,有些保密時間短些。在21世紀的今天,信息傳播的速度如此之快,任何秘密都可能在很短的時間內被散布開來,變成一般的信息。而且商業秘密也從來就不是絕對的秘密的,老闆、高級管理人員、員工、甚至客戶都可能接觸到,這些人也就都可能成為泄密者,一旦秘密被泄露,也就不成為秘密,不需要保守了。因此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必定得過長,而且一旦秘密被泄露,競業限制義務也即終止。《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商業秘密進入公知狀態後,保密條款、保密協議約定的內容自行失效。」。
(3)用人單位出於給付補償金的考慮,也不會將競業限制的期限規定得過長,畢竟憑空付出的補償金只是為了保守自己也許並不值這麼多錢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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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何秘密都不是永恆的,只是有些保密時間長些,有些保密時間短些。在21世紀的今天,信息傳播的速度如此之快,任何秘密都可能在很短的時間內被散布開來,變成一般的信息。而且商業秘密也從來就不是絕對的秘密的,老闆、高級管理人員、員工、甚至客戶都可能接觸到,這些人也就都可能成為泄密者,一旦秘密被泄露,也就不成為秘密,不需要保守了。因此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必定得過長,而且一旦秘密被泄露,競業限制義務也即終止。《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商業秘密進入公知狀態後,保密條款、保密協議約定的內容自行失效。」。
(3)用人單位出於給付補償金的考慮,也不會將競業限制的期限規定得過長,畢竟憑空付出的補償金只是為了保守自己也許並不值這麼多錢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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