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出台以後,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有了具體明確的法律依據。然而到目前為止,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還不存在統一的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予以調整。那麼當農民的房屋被拆遷時,充分了解應當如何運用哪些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就顯得至關重要了。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可以分為三種情況,第一種是征地的時候,房屋作為附著物一起被徵收,並進行了安置補償;第二種是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安置補償並且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第三種是不改變集體土地的性質,拆遷房屋後騰退土地仍用於具體設施或綠化建設。對於第一種,由《土地管理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等法律規範調整,通過土地補償費及青苗、房屋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來解決房屋拆遷補償問題,同時對人員進行安置或發放安置補助費。
那麼當遇見第二種情況時,被征地農民往往會茫然不知所措,如果依然按照征地時的補償標準對農民進行補償,無疑是顯失公平的。因此,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因此,噹噹事人遇見這種情況時,可以請求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最後,對於第三種情況,國家並沒有出台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去具體規範,只是在中紀委、監察部[中紀辦發(2011)8號]《關於加強征地拆遷工作通知》中指出:「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作出修改之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要參照新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執行。《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征地拆遷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國土資電發[2011]72號)也作了同樣的規定。
綜上所訴是關於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三種情況以及解決辦法。希望對農民有所幫助,以免由於他們對相關法律知識的缺乏縱容了個別行政部門濫用職權、徇私枉法,侵害公眾利益。所謂聞道有先後,術業有專攻,被拆遷人需要與拆遷律師團結一致,在拆遷律師的鼎力相助下維護公平正義,保障自己的權益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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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可以分為三種情況,第一種是征地的時候,房屋作為附著物一起被徵收,並進行了安置補償;第二種是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安置補償並且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第三種是不改變集體土地的性質,拆遷房屋後騰退土地仍用於具體設施或綠化建設。對於第一種,由《土地管理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等法律規範調整,通過土地補償費及青苗、房屋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來解決房屋拆遷補償問題,同時對人員進行安置或發放安置補助費。
那麼當遇見第二種情況時,被征地農民往往會茫然不知所措,如果依然按照征地時的補償標準對農民進行補償,無疑是顯失公平的。因此,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因此,噹噹事人遇見這種情況時,可以請求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最後,對於第三種情況,國家並沒有出台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去具體規範,只是在中紀委、監察部[中紀辦發(2011)8號]《關於加強征地拆遷工作通知》中指出:「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作出修改之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要參照新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執行。《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征地拆遷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國土資電發[2011]72號)也作了同樣的規定。
綜上所訴是關於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三種情況以及解決辦法。希望對農民有所幫助,以免由於他們對相關法律知識的缺乏縱容了個別行政部門濫用職權、徇私枉法,侵害公眾利益。所謂聞道有先後,術業有專攻,被拆遷人需要與拆遷律師團結一致,在拆遷律師的鼎力相助下維護公平正義,保障自己的權益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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