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務人員在醫務活動中因為過錯造成醫療事故的。
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第五十八條:患者如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判斷一個醫護人員在治療當中是否存在過錯的,並不是根據醫療的水平的,而是根據侵權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情形,如果否符合的,就推定是醫療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5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如果情節非常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按照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並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相當嚴重的,依法可以吊銷其執業證書。」。
二、未經孕婦同意,生育過程遭觀摩。
是否侵犯了孕婦的隱私權。
回答:肯定是的。
醫護人員在沒有經得孕婦的同意,就讓其工作人員進行圍觀的,這很是侵犯了孕婦的隱私權的,侵犯了隱私權的就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三、醫療機構擅自改動病歷。
該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8條規定:「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一)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沒有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屍檢的;(二)塗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
所以醫護人員如果擅自改動病歷的話,這是屬於相當嚴重的情節的,患者的病歷對於她們的治療來說是非常至關重要的,如果隨意修改它的話,就會造成在治療中出現失誤,是會造成患者死亡的。
四、醫療機構侵犯了患者知情權和選擇權,應承擔什麼責任?
知情權是指患者具有了解自己病情和相關治療方案,及其風險的權利;選擇權,是指當治療方案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時,患者有權自己選擇治療方案的權利。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1條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諮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這種情況的出現,很多醫護人員都會以「善意的謊言作為說法,來遮掩自己的過錯。
在醫院裡,我們很多人都不懂得醫療知識,所以醫護人員說的話我們都是深信不疑,但是有的時候,我們也是要學一些醫療這一方面的知識,以防自己吃虧了,還不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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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第五十八條:患者如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判斷一個醫護人員在治療當中是否存在過錯的,並不是根據醫療的水平的,而是根據侵權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情形,如果否符合的,就推定是醫療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5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如果情節非常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按照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並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相當嚴重的,依法可以吊銷其執業證書。」。
二、未經孕婦同意,生育過程遭觀摩。
是否侵犯了孕婦的隱私權。
回答:肯定是的。
醫護人員在沒有經得孕婦的同意,就讓其工作人員進行圍觀的,這很是侵犯了孕婦的隱私權的,侵犯了隱私權的就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三、醫療機構擅自改動病歷。
該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8條規定:「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一)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沒有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屍檢的;(二)塗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
所以醫護人員如果擅自改動病歷的話,這是屬於相當嚴重的情節的,患者的病歷對於她們的治療來說是非常至關重要的,如果隨意修改它的話,就會造成在治療中出現失誤,是會造成患者死亡的。
四、醫療機構侵犯了患者知情權和選擇權,應承擔什麼責任?
知情權是指患者具有了解自己病情和相關治療方案,及其風險的權利;選擇權,是指當治療方案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時,患者有權自己選擇治療方案的權利。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1條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諮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這種情況的出現,很多醫護人員都會以「善意的謊言作為說法,來遮掩自己的過錯。
在醫院裡,我們很多人都不懂得醫療知識,所以醫護人員說的話我們都是深信不疑,但是有的時候,我們也是要學一些醫療這一方面的知識,以防自己吃虧了,還不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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