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現醫患糾紛,經科內解釋患方不能接受的,應告知患方到投訴接待辦反映情況,投訴接待辦負責接待來訪者,耐心聽取患方意見,詳細記錄糾紛經過。
2、事實經過明確,醫方行為未有違反醫院規章制度及診療常規的,相關工作人員予以解釋,事實經過不清及醫患雙方存有爭議的,向相關科室發放醫療糾紛調查表。
3、相關科室接到醫療糾紛調查表後必須認真調查分析,將結果反饋回投訴接待辦。
4、投訴接待辦將調查結果上報,經院專家委員會討論分析。
5、投訴接待辦組織相關專業人員答覆患方疑問,將院方討論結果及處理意見告知患方。
6、經調解處理形成協議的,簽署調解協議書。不能調解的通過市調解中心或法律途徑解決。
調查要求
一、調查內容:
1.糾紛發生的準確時間。
2.涉及當事人的姓名、職稱、職務。
3.主要經過。
4.重點情節。
5.核實患方提出的問題。
二、初步認定醫療糾紛的性質和依據。
1.有否為醫療缺陷,有無差錯或事故的傾向。
2.屬於服務態度問題。
3.患方無理取鬧。
4.費用負擔。
5.患方對政策、規定不理解。
6.各種併發症引起的糾紛。
7.多種因素造成,為主的是什麼?
三、材料的收集整理。
1.雙方的材料。
2.原始病歷或複印件。
3.當事人書面的經過和認識。
4.科室討論分析的意見。
5.調查的書面材料。
6.正反兩方面的取證材料。
7.初步認定的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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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實經過明確,醫方行為未有違反醫院規章制度及診療常規的,相關工作人員予以解釋,事實經過不清及醫患雙方存有爭議的,向相關科室發放醫療糾紛調查表。
3、相關科室接到醫療糾紛調查表後必須認真調查分析,將結果反饋回投訴接待辦。
4、投訴接待辦將調查結果上報,經院專家委員會討論分析。
5、投訴接待辦組織相關專業人員答覆患方疑問,將院方討論結果及處理意見告知患方。
6、經調解處理形成協議的,簽署調解協議書。不能調解的通過市調解中心或法律途徑解決。
調查要求
一、調查內容:
1.糾紛發生的準確時間。
2.涉及當事人的姓名、職稱、職務。
3.主要經過。
4.重點情節。
5.核實患方提出的問題。
二、初步認定醫療糾紛的性質和依據。
1.有否為醫療缺陷,有無差錯或事故的傾向。
2.屬於服務態度問題。
3.患方無理取鬧。
4.費用負擔。
5.患方對政策、規定不理解。
6.各種併發症引起的糾紛。
7.多種因素造成,為主的是什麼?
三、材料的收集整理。
1.雙方的材料。
2.原始病歷或複印件。
3.當事人書面的經過和認識。
4.科室討論分析的意見。
5.調查的書面材料。
6.正反兩方面的取證材料。
7.初步認定的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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