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江西省進賢縣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離婚案,法院判決准予原告趙某與被告孫某離婚;被告孫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趙某彩禮款人民幣5.4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於2017年3月初經人介紹相識,之後按農村習俗舉行了訂婚儀式,原告為此支付了10.8萬元彩禮,雙方於2017年3月15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由於婚前缺乏了解,婚後雙方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三個多月後,原、被告即分居。
原告於2018年3月26日第一次向法院起訴離婚時,法院認為雙方感情是可以修復的,故判決不准予離婚。
但此後,原、被告仍然分居,無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原告再次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從庭審和原、被告的陳述來看,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因為原告第一次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依然分居至今,被告也沒有積極主動地聯繫原告,原、被告感情未見好轉。
法院認為,維持感情破裂的婚姻關係,不利於雙方的生活和身心健康,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關於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10.8萬元和銀手鐲及訂婚酒席費用3200元的訴請,根據法院調查,被告認可收到原告彩禮10.8萬元,考慮到原告與被告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雙方離婚後,被告應酌情返還彩禮款,但返還的比例不宜過高,酌定返還50%即5.4萬元為宜。
「銀手鐲」屬於贈與性質,不予返還,原告主張的「做酒費」3200元,未提供有力的證據,故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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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於2017年3月初經人介紹相識,之後按農村習俗舉行了訂婚儀式,原告為此支付了10.8萬元彩禮,雙方於2017年3月15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由於婚前缺乏了解,婚後雙方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三個多月後,原、被告即分居。
原告於2018年3月26日第一次向法院起訴離婚時,法院認為雙方感情是可以修復的,故判決不准予離婚。
但此後,原、被告仍然分居,無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原告再次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從庭審和原、被告的陳述來看,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因為原告第一次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依然分居至今,被告也沒有積極主動地聯繫原告,原、被告感情未見好轉。
法院認為,維持感情破裂的婚姻關係,不利於雙方的生活和身心健康,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關於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10.8萬元和銀手鐲及訂婚酒席費用3200元的訴請,根據法院調查,被告認可收到原告彩禮10.8萬元,考慮到原告與被告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雙方離婚後,被告應酌情返還彩禮款,但返還的比例不宜過高,酌定返還50%即5.4萬元為宜。
「銀手鐲」屬於贈與性質,不予返還,原告主張的「做酒費」3200元,未提供有力的證據,故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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