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老人眼看孫子為人做事「不靠譜」,便將一筆16萬元的拆遷款交到了孫媳婦的手上,待二人離婚後索要這筆錢時,卻屢遭拒絕。孫媳婦認為,這錢是長輩給自己和孩子的,算是「贈與」。無奈之下,老人訴至法院。近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返還財產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歸還原告款項及利息16萬餘元。
小康與小美是老鄉,經媒人介紹,二人相識並確定戀愛關係,於2006年登記結婚,2008年生下孩子。「本來感情基礎就不牢固。」據小美陳述,加之丈夫染上賭博惡習,家裡經常不得安生,為此,他們於2012年協議離婚。之後,因為都同在一個地方生活,耐不住親朋好友幾經勸說,兩人又於2015年復婚。不過好景不長,夫妻關係很快再度惡化,2016年7月,小康與小美由法院調解離婚。
經查,2016年2月,也就是二人離婚前不到半年,小康的爺爺王某取出16萬餘元交由小美存入其個人名下的賬戶。
「當時我年事已高,他倆已經復了婚,並且孫子不爭氣,所以才將拆遷款交由小美保管。」庭審中,王某陳述,小康與小美離婚的時候,就曾要求返還這筆錢,但一直沒有下文。「現在我生病需要住院,所以再次要求她返還保管款項用於治病。」。
庭審過程中,小美辯稱,16萬元是其和原告的孫子復婚時,原告自願贈與的。「是給我和孩子的錢,因為孩子年齡小,所以才存在我名下。」她也表示,當時的約定都是口頭的。
法院認為,原告王某將案涉款項交給被告小美時,被告與原告的孫子系夫妻關係,在正常的家庭關係中,長輩將款項交給晚輩保管,或將款項贈與晚輩,均屬正常,但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為此卻發生爭議,進而訴訟。承辦人表示,「從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確定,原告主張其年事已高,且孫子不爭氣,故將拆遷款交由被告保管,且否認有款項贈與的意思表示,原告陳述的事實符合情理,所以本案舉證責任應由主張贈與關係成立的一方即被告承擔。」。
訴訟過程中,被告僅向法院提交了婚姻介紹人陸某出具的證明,但被告稱陸某系其姨夫,且陸某未到庭作證,所以在陸某與被告存在利害關係且無法到庭作證的情況下,其出具的證明無法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
因此,被告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本案存在贈與的法律事實,被告未能完成舉證責任,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後果,法院最終判決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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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與小美是老鄉,經媒人介紹,二人相識並確定戀愛關係,於2006年登記結婚,2008年生下孩子。「本來感情基礎就不牢固。」據小美陳述,加之丈夫染上賭博惡習,家裡經常不得安生,為此,他們於2012年協議離婚。之後,因為都同在一個地方生活,耐不住親朋好友幾經勸說,兩人又於2015年復婚。不過好景不長,夫妻關係很快再度惡化,2016年7月,小康與小美由法院調解離婚。
經查,2016年2月,也就是二人離婚前不到半年,小康的爺爺王某取出16萬餘元交由小美存入其個人名下的賬戶。
「當時我年事已高,他倆已經復了婚,並且孫子不爭氣,所以才將拆遷款交由小美保管。」庭審中,王某陳述,小康與小美離婚的時候,就曾要求返還這筆錢,但一直沒有下文。「現在我生病需要住院,所以再次要求她返還保管款項用於治病。」。
庭審過程中,小美辯稱,16萬元是其和原告的孫子復婚時,原告自願贈與的。「是給我和孩子的錢,因為孩子年齡小,所以才存在我名下。」她也表示,當時的約定都是口頭的。
法院認為,原告王某將案涉款項交給被告小美時,被告與原告的孫子系夫妻關係,在正常的家庭關係中,長輩將款項交給晚輩保管,或將款項贈與晚輩,均屬正常,但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為此卻發生爭議,進而訴訟。承辦人表示,「從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確定,原告主張其年事已高,且孫子不爭氣,故將拆遷款交由被告保管,且否認有款項贈與的意思表示,原告陳述的事實符合情理,所以本案舉證責任應由主張贈與關係成立的一方即被告承擔。」。
訴訟過程中,被告僅向法院提交了婚姻介紹人陸某出具的證明,但被告稱陸某系其姨夫,且陸某未到庭作證,所以在陸某與被告存在利害關係且無法到庭作證的情況下,其出具的證明無法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
因此,被告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本案存在贈與的法律事實,被告未能完成舉證責任,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後果,法院最終判決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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