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02年,陳女士入職某開發公司,任研究開發員。根據入職時約定的住房福利,2003年,陳女士獲得了公司宿舍的租住使用權。2017年初,公司入戶調查時發現,陳女士將所住宿舍交由他人居住,於是公司要求陳女士清退宿舍。陳女士再次申請員工宿舍,公司未予批准。後陳女士要求宿舍管理人員為其開門,並趁機更換了宿舍門鎖。2017年9月,公司向陳女士出具了停職通知書,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陳女士遂訴至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項目獎金等共計39萬餘元。
庭審中,開發公司辯稱,陳女士在知道宿舍申請未獲批准後,以清理物品為由騙取管理員為其開門,強行拆裝、更換了宿舍門鎖私制鑰匙,並持續侵占公司宿舍。公司為此與陳女士多次溝通,但其拒不返還,持續侵占公司財產。無奈之下,公司於2017年底向陳女士發出了停職通知。公司當庭向法院提出反訴,要求無需支付賠償金306987元。
昌平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陳某將所承租宿舍交付他人居住的行為,違反了相關管理規定。在收到公司限期清退的通知後,陳某拒不騰退、更換門鎖的行為顯失妥當。開發公司對宿舍進行清退調查,在發現陳某將房屋交由他人居住後要求其騰退並無不妥。在溝通無效的情況下,公司經工會同意向陳某發出解除通知的行為並無不當。陳某要求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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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士遂訴至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項目獎金等共計39萬餘元。
庭審中,開發公司辯稱,陳女士在知道宿舍申請未獲批准後,以清理物品為由騙取管理員為其開門,強行拆裝、更換了宿舍門鎖私制鑰匙,並持續侵占公司宿舍。公司為此與陳女士多次溝通,但其拒不返還,持續侵占公司財產。無奈之下,公司於2017年底向陳女士發出了停職通知。公司當庭向法院提出反訴,要求無需支付賠償金306987元。
昌平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陳某將所承租宿舍交付他人居住的行為,違反了相關管理規定。在收到公司限期清退的通知後,陳某拒不騰退、更換門鎖的行為顯失妥當。開發公司對宿舍進行清退調查,在發現陳某將房屋交由他人居住後要求其騰退並無不妥。在溝通無效的情況下,公司經工會同意向陳某發出解除通知的行為並無不當。陳某要求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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