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判決被告周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趙某償還借款本金2500元及逾期利息。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趙某與被告周某系朋友關係,被告周某因資金周轉向原告趙某借款人民幣25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借條載明:「今借到趙某人民幣貳仟伍佰元整,借款時間為5天,於2018年9月15號還清(一次性),特此借條作證 借款人周某 時間:2018年9月12日」。借款到期後原告多次找被告,被告躲避玩失蹤。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特訴至法院,提出如前訴請。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能夠確實充分證明被告周某借款2500元並承諾2018年9月15日還清借款的事實,法院予以確認。故此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2500元及按年利率6%計算利息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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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趙某與被告周某系朋友關係,被告周某因資金周轉向原告趙某借款人民幣25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借條載明:「今借到趙某人民幣貳仟伍佰元整,借款時間為5天,於2018年9月15號還清(一次性),特此借條作證 借款人周某 時間:2018年9月12日」。借款到期後原告多次找被告,被告躲避玩失蹤。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特訴至法院,提出如前訴請。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能夠確實充分證明被告周某借款2500元並承諾2018年9月15日還清借款的事實,法院予以確認。故此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2500元及按年利率6%計算利息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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