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江西省進賢縣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判決吳某賠償原告周某人民幣18000元,此款在判決書生效後十日內付清。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12月初,被告吳某駕駛車輛在進賢某酒店附近將行人原告周某撞傷。2016年12月12日,進賢縣交警大隊作出責任事故認定和損害賠償調解意見,註明:經雙方協商,被告吳某賠償原告周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70000元整,此事就此了結,互不追究責任。至2017年1月13日,被告吳某尚欠周某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共計人民幣18000元整。之後經原告催收,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拒付。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身體權、健康權的,應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吳某駕駛車輛與行人周某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周某受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經查,原、被告在進賢縣交警大隊的組織下達成調解一致,程序合法,均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故法院予以確認。原告周某出具的欠條與此次交通事故存在關聯性,系被告吳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故法院予以認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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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12月初,被告吳某駕駛車輛在進賢某酒店附近將行人原告周某撞傷。2016年12月12日,進賢縣交警大隊作出責任事故認定和損害賠償調解意見,註明:經雙方協商,被告吳某賠償原告周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70000元整,此事就此了結,互不追究責任。至2017年1月13日,被告吳某尚欠周某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共計人民幣18000元整。之後經原告催收,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拒付。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身體權、健康權的,應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吳某駕駛車輛與行人周某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周某受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經查,原、被告在進賢縣交警大隊的組織下達成調解一致,程序合法,均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故法院予以確認。原告周某出具的欠條與此次交通事故存在關聯性,系被告吳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故法院予以認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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